第八章詳觀定義

丙二•確定能知量之自性

有二:丁一•定義之立論;丁二•抉擇各個事相之義

丁一•定義之立論

有三:戊一•總相—三事相之自性;戊二•別相—確定量之定義;戊三•抉擇定義所表明之義

戊一•總相—三事相之自性

可分為三:己一•所知成立遍及三法;己二•確定能遍三法之自性;己三•三法各個立論。

#### 己一•所知成立遍及三法:

【一切所知由三法,遍滿故述彼理論。】一切所知遍滿定義、名相、事相三相而成立自證識,若所知之相顯現於覺識,與餘他不相同之相和彼名聲,盼望覺識上無誤與俱根本所知同顯現故。

#### 己二•確定能遍三法之自性有三:

##### 庚一•認定體性:

【能知定義是義法,所知名相是心法,所知事相所依法,是設置彼諸理論。】定義:設置此俱能知之因,如脊峰垂鬍為實義法。名相:設置此所知之果,如牛之名相是覺識之法。事相:此所知之依止,如花白。此三者亦不轉成義自相之支分,而是遣餘性。

##### 庚二•設置彼之三法應理:

【三法亦需依緣由,否則一切皆錯亂。】花白表示牛之名相,唯一脊峰垂鬍設置為「定義」其原因為何?雖無原因詮謂「定義」,則為何不詮說餘二者為定義。如是「牛之名言」和「花白」,分別設置為「名相」和「事相」之原因為何?須詳細觀察之。

註:脊峰垂鬍即牛背置放牛軛之凸峰,垂鬍是牛頸下垂之皮肉。

庚三•各個之定義:辛一•定義;辛二•名相;辛三•事相

###### 辛一•定義

有三:壬一•破斥定義不需要加以定義之思維;壬二•設立需要定義之立論;壬三•詳析彼之所遮除之過

壬一•破斥定義不需要加以定義之思維

癸一•破斥他宗:

【實有定義不重覆,若須定義成無窮。】有一說:定義不需餘他定義加以解說,以其遮義是實有之故。若需要(定義)則轉成無窮盡之說法。

【某謂義雖不需要,然名言需要定義,他謂義亦需要說,名相類彼因無窮。】西藏前期因明諸學者主張:青色雖現前成立實義,然不認知「名言」之愚昧者。「青色」法者,應容許結合現前之名言,以其經驗得了達之故,謂之說法如諸因明論者所承許。定義亦分定義之「意義」與「名言」二者,意義上來說,雖不需餘定義,然而彼義設置於事相。定義之名言:設置於所表之定義,謂:彼不成立實有之因相之說法。某些學者主張定義雖需要餘定義,而且應無過,第二名言之定義於「牛之名言」,如需要設立脊峰垂鬍之定義。若謂牛之名言,為何是第二名言之定義?脊峰垂鬍亦云何為牛之定義?彼是牛之所著境故。牛之名言亦是二名言之所著境故。然而脊峰垂鬍不需其餘定義解說故,當不變成無窮謂之旨趣。如是欲許於名相亦實有其餘名相之詮說。若如是則定義之實義,雖然有止盡;然定義之名言當致成無窮。彼定義和名相二者設立根本後,容許作為「定義」之名言和「名相」之名言。若謂需要其餘定義故轉成無窮盡?如是請問汝?若謂成立山具有火,設置煙之因相時,云何是煙因相之緣由?具足三因式之故。然則若為成立煙因,須因三式,則彼性—(煙因)成立因相,尚須餘因相故,當變成無窮盡。

於彼如是答辯:愚昧者成立煙因相,唯「因相」之(總相)和「別相」成立因相二法。別相之因應有無窮盡,喻如︰「煙」法者,容許成立「山具有火」作為因相之名言,以其觀待成立山具有火,具足因三式之故。具足因三式法者,容許成立煙因相作為因相之名言,以其觀待於成立煙因相後,具足第二因三式之故。第二因三式法者,觀待成立第一因三式之因相後,容許作為因相之名言,以其觀待第一因三式而成立因相後,具足第三因三式之故。謂之等覺識明察秋毫,若以名聲詮說而不錯亂,則雖劫數詮說亦不能說盡。因此若謂:聲「性」等用成立聲。曰:若「成立聲」變成有二成立法,若謂因三式亦變成如是,應承許之有法之因三式,是煙之因三式,至於因相之因三式,是因相自體實有因三式故,以其虛體相異之故。聲亦若觀待後而處置之,則轉成非真實者。因三式欲許非真實故不類同。

若謂如是,不知後際無窮故,當不知前際無窮?曰:應不然。所立(聲無常)成立因之事相(所作性)之故。若如是,須設置因相之名言致無窮。謂適住於顛倒見則須如此。成立唯「因相」之名言,欲許判定是「一虛體」和「相似一虛體」二種說法。首先:唯「因相」之名言第三結合之時應有止盡,如是「因三式」法者,容許作為因相之名言,以其具足因三式之故。若如是設立則如聲法者,為無常,以其是聲之故,謂之為事相和因相無異不成立因之說法。此有一說:彼不應理。若因三式不具足因三式,則彼因三式是因相與否?若非因相則不能成立煙因相,若是因相則是自虛體因相,不可能不具足因三式。復次;因三式若不具足因三式,則煙因亦不具足因三式二者相似。

若謂煙成立諍事故,宗法和同品攝屬具有火,於異品無火不趣入,具備隨行隨遮故是因三式?此亦於諍事中成立煙法之故,趣入宗法、同品具有因相之名言。不趣入異品—不具有因相之名言故。具備隨行隨遮之故,為何不具備因三式?彼故相似一虛體故,成立唯「因相」之名言之時,亦應欲許無窮盡,以其觀待於前者前者唯「因三式」名之虛體有法,是觀待於後者後者唯「因三式」名之虛體因相。因此若謂因三式之差別相是唯「虛體相異」名,近似於無相異虛體?曰:別相—唯「依於彼」名虛體相異者性,虛體亦轉成相異故。謂因相存在無窮盡。此亦唯「垂鬍」設置為事相後,表示定義之名言,亦唯「定義」之名言,表示「別相」之定義二者,若表示別相之定義。則存在無窮如前之方式。表示唯「定義」名言之時,亦欲許判定同一虛體和相似虛體二種。首先:欲許第三結合之時有限度,應不應理。於因三式若不具備因三式,則變成非自虛體定義脊峰垂鬍亦不具足因三式謂之相似。彼故諸欲許相似虛體,表示唯「定義」之名言時,亦欲許無窮盡。觀待於盡前際三法為事相,觀待盡後際三法是定義之故。彼故,欲許定義之定義應成無窮謂之說法,此不應理。

【不確定設立之因,而確定設立之果,定義當成無目的,若不確定「無窮」滅。】不確定「設立之因」—即定義,若確定彼設立之果—即名相,則雖無「定義」亦當了知名相。若不確定名相,則於後際無窮確定定義為非有故。終究不確定根本之定義。

【因之事相所立義,成立故無窮無過】若謂雖不知無窮之盡後際,亦無過,以其因之事相成立所立之故。

【雖未定三式垂鬍,唯「確定」所作花白,能了悟無常和牛。】由「因之事相」或「定義之事相」得了知所立,則雖不確定「因三式」或「垂鬍」,然亦若現見「因之事相」—所作性或「牛之事相」—花白等等,則能確立「聲無常」或「牛」。若欲許於現見聲所作性,應不生增益之常。否則於無垂鬍之餘凸物亦能確定為牛。

別相—欲許名言為定義不應理:

【某謂名言若非許,所著則彼非所知,若亦許是一所著,彼是後時之定義。】有一說:牛之名言性是「第二名言」之定義,依此說明彼牛之名言。容許「名聲」在覺識上不錯亂之一所著境,若無此「所著境」則違越詮說所知事物,若存在於彼耽著境,從牛之名言遮反其餘非牛,類推於容許耽著垂鬍之牛,亦除垂鬍性外非餘他物謂之。若是彼之所著境是彼牛之定義,或是脊峰垂鬍。若依第一情況「餘他之名言」成立定義,若依第二種情況以一定義表示諸多名相,彼應非有。彼故最前際是定義,彼「聲」於覺識上容許所著境之諸後際名言是名相故。「所知」不容許為「定義」之法非有。

破斥此說:

【若如是亦於樹枝,若無樹枝則非樹,若有樹枝亦於樹,定義形成無窮盡。】承許樹之定義,對於樹枝若無第二樹枝,則樹枝轉為非樹,若有第二樹枝,則彼亦須第三和第四樹枝等故,樹之定義亦有無窮盡,如是說法豈能形成?

【樹枝雖無餘樹枝,然而彼樹枝成立,檀香樹無二體性,成立故不致無窮。】檀香(樹)成立是樹,設置樹枝為因之時,樹枝雖無餘樹枝,然而樹枝不變成非樹,彼樹枝與樹具相異不成立,證成無分別體性故,若謂即使樹枝性亦成立樹?

【雖無第二名言然,彼「名言」性以定義,成立所知體性故,豈需名言致無窮。】就「名言」而言,雖無第二名言,然而不違越於所詮說了知前時名言。脊峰垂鬍等等之定義,具牛等之彼名言,不成立相異,而成立無二體性故。「脊峰垂鬍」若成立所詮知,則與彼無二之名言亦成立所詮知。如同「檀香」成立樹,則彼之樹枝成立樹,比照此理論欲許定義致無窮,則是同分之對比。值此之際是超越性之對比。若比照同分,則前名言無後一名言,則當違越於所詮知前名言,若如是說。於前檀香若無後檀香則遠離前之香味。若謂雖無後者(檀香)成立「前檀香」性,與香味無關?雖無後名言,然不超越所詮知成立前名言。如是於火之定義—暖熱若無第二暖熱,則前者應成非火。於火若無第二火,則前者應成非火等等一切皆相似。若謂火和樹等等絕對實法,和「定義之定義」無窮,「名言之名言」無窮,觀待虛法雖詞語相似然義不相同?曰:吾等承許聲和一切分別(見)為遣餘領域,一切能立能破覺識法,是依於虛體故一切皆相似。

復次:如脊峰垂鬍是牛之所耽著境,隨行於定義。謂第二名言之所耽著境隨行於第一名言之定義。三者亦若唯「耽著境」隨行於定義,則果因相之耽著境。是火故認為是火定義等極大過,彼故這些定義無窮和名言無窮。如於吃飯時,尋求前時之稻種,實無意義之旨趣,無論如何七支量論未述及。

癸二•自宗:

【名義相屬了達時,於彼時成立名言。】因明善巧者唯現見「因相」和「定義」之義成立名言。愚昧者設置彼諸定義為因相。當成立已成立之名言。至於極愚昧者,陳述因三式各個體性,脊峰垂鬍之義,脖頸之凸肉和頸子皮肉下垂等需要有名義相關系屬。如是詮說彼猶不了解,則非成立名言。然若思維愚昧者如何成立名言?

【因相和定義兩者,總與別相各有二,兩者限第三結合,第四以後無所需。】質問:煙是因相何以故?總相:成立唯「因相」;別相:此結合因相含攝於成立「名言」二者。首先:彼具備「因三式」應是因相,引述如:所作性。謂煙亦具備因三式,若謂:如是彼具備因三式是因相,何以故?任何具備因三式安立名因相。如於具樹枝立名樹,名詞當成立繫念作用故。其次,了悟此運用(凡觀待於成立所立後,彼具備因三式,是彼成立任何之因相,如成立無常。煙亦觀待於成立具有火後,具備因三式。觀待成立山具有火後,彼具備因三式,是成立具有火之因相,何以故?觀待於任何成立具有火後,彼具備因三式,立名成立山具有火之因相。猶如於具有樹枝立名樹)易於了解。如脊峰垂鬍是牛之定義,亦了知有總相和結合二者。總相—成立任何斷決直接相違之虛體義,應是彼之定義,如腹鼓足底小,脊峰垂鬍之聚合,亦成立斷決直接相違虛體義,故當成立彼是定義,而且成立凡斷決直接相違虛體義,立名定義,如謂具有樹枝當成立為樹。既了知此結合抉擇於別相,得知詮說性。(凡觀待於任一所表後,成立斷決直接相違虛體義,是彼任何所表之定義,如瓶所表是腹鼓。垂鬍觀待於花白所表為牛後,成立斷決直接相違虛體義。花白觀待於所表牛後,成立斷決直接相違虛體義。花白是表徵牛之定義。何以故?花白牛觀待於所表牛後,成立斷決直接相違虛體義。花白所表牛安立名定義,如具有枝葉而立名。)易於了知。

癸三•斷諍:

【因三式無具三式,不成因有則無窮。】因三式若不具足三式,則變成非三式之因相,若具有因三式則彼是第二因三式,觀待於彼(第二因三式)後,第三因三式和第四因三式等等,汝亦當轉成無窮質難之?

【因三式唯煙之法,是無二故無餘法。】煙設置於事相後,若於彼煙欲計量有一其他因三式,如汝見解是真實。吾等於「煙」性,除了覺識上所認定因三式外,其餘不承許於煙中更立第二與第三因三式等等,豈具有過?

【亦剔除此之定義,應無窮應成之過。】斷決直接相違成立虛體義若無定義,則彼轉成非定義,若有定義轉成無窮謂之說法亦於此刪除。項峰垂鬍置於事相後,若欲計量有一他成立斷決直接相違之虛體義,則轉成無窮,然而項峰垂鬍性,成立斷決直接相違之虛體義故無過失。若非如是,則垂鬍若無第二垂鬍,垂鬍變成非牛,需引述垂鬍至無窮盡等極成過。

壬二•設立所需定義之立論有二:

癸一•破斥他宗:

【某某謂設立名相,因相亦相似故非。】若定義之定義是設立名相之緣由,則因相之定義亦能知所立宗,何故非如是。若謂:能知所立宗需因三式,設立名相亦需要設置三法。

【某一欲許具三法。】實有具足三法之名相之虛體義之說。

【待名相故此非理。】若謂了知定義需觀待於名相故,不應理。彼所引述定義之體性,若觀待自之名相,則轉成過錯。然此不觀待自之名相故,不轉成過錯。喻如:設立「所作性」為因相,觀待自之所立—無常,而不觀待於所引述因相之體性—無常,應無過錯?謂曰:譬喻不相似,不觀待無常當成立所作性虛體(屬性)。在此若不成立名相,則不證成名相之虛體義之故。

癸二•立自宗:

【斷決事違虛體義。】任何一法成立斷決直接相違之虛體義,斷決「名相」和「事相」二虛體後,成立彼任何所許之虛體義故。

壬三•詳析彼之所遮除之過有三

癸一•破斥他宗

子一•他宗主張

【若攝彼定義之過,西藏學者許為三。】西藏後期因明諸論者聚集定義之過:

丑一•定義自虛體不成立實有;丑二•定義轉成餘虛體義;丑三•定義不適存於事相

丑一•定義自虛體不成立實有

云何定義,從自之名言不能成立自力譬如牛之定義如牛性。設置「自之名言」為定義。如牛頭,設置「自之名言」之所差別法二者。另有一說:於彼上設置他之名言和他之名言之所差別法共四種。

丑二:定義轉成餘虛體義

雖從自之名言成立自力,然非自之名相虛體義。分析有四:寅一•非有;寅二•未遍(過狹);寅三•過遍(過寬);寅四•均等遍,轉成餘虛體義

寅一•「非有」:具所表徵之事相為非有

(喻:牛法者,是馬,以其含攝脊峰垂鬍之故。)設立脊峰垂鬍所表之馬。或是(空性法者,是遮非,以其捨棄所立法之故。)設立棄捨所立法所表之遮非。

寅二•未遍:

觀待具表定義一方為無。(花白法者,是牛,以其含攝脊峰垂鬍之彩色故。)設立彩色垂鬍為因以表徵牛之定義。(空性法者是所知,以其拼棄所立法之故)設立「拼棄所立法」為因,以表示所知之定義。

寅三•過遍:

遍滿具表徵之定義,且無所表徵之有法亦適用。(馬法者是牛,以其是具有頭故。)設置具有頭表徵牛之定義。或(瓶法者是遮非,以其所知之故。)如設置所知以表徵遮非之定義。

寅四•均等遍:

於能具表徵定義亦從所表法轉成其餘虛體。(瓶法者是無常,以其因緣而生故)。喻設置因緣而生為因,以表示無常之定義。或(量法者是空性,以其所知故)。設置所知為因,以表達空性之定義。

丑三•定義不適存於事相

任一定義雖從「自之名言」成立自力,儘管如何設置任何所表徵之事相,皆不成立。喻有四:寅一•相違事相不存在;寅二•虛體無相異不存在;寅三•無相異虛體義不存在;寅四•觀待事相之一方不遍及不存在

寅一•相違事相不存在

(馬法者,是牛,以其含攝脊峰垂鬍之故。)實法以馬表徵牛,設立垂鬍為因相。(所知法者,是遮無,以其不棄捨所立法之故。)遮反法所知表徵遮無,設立不棄捨所立法。因三式表徵空性,設置因三式為因相,彼應不形成,差別於虛體阻礙性,具備因三式之故。

寅二•虛體無相異不存在

(脊峰垂鬍法者,表示牛,以其是含攝脊峰等性之故。)如於垂鬍表牛,設立垂鬍性為因相。因三式表因相,而安立因三式為因,彼應不轉成,觀待事相相異之虛體故。

寅三•無相異虛體義不存在

(牛性法者是牛,以其含攝脊峰之故。)如牛性表牛,安立垂鬍為因相。(所知之名言法者,表為所知,以其許存在覺識境故。)所知之名言表所知,安立許存在於覺識。或(遮非之名言法者,是遮非,以其不捨棄所立法之故。)遮非之名言表遮非,設立不棄捨所立法,彼應不轉成,觀待「事相」「名相」相異虛體之故。

寅四•觀待事相之一方不遍及不存在

唯「生物」表牛,安立垂鬍為因相,唯「覺識」名表示量,如安立了悟諦義為因相。(所知法者,應是量,以其了悟諦實義之故。)從彼諸除了「相違事相」不存在之外,餘三者能依虛體法成立之時為非有,如此彼虛體所表之定義不存在,於彼虛體所表「非彼之定義」存在或不存在思惟之?若存在則「非彼之定義」存在故,而「彼之定義」不存在。彼是相違後不存在,若不存在則不得了知彼虛體,和非彼虛體之事相之故,謂俱戲論之說。

子二•彼諸破斥有二:

丑一•理論之不應理:

【若設置結合計過,無轉成餘虛體義,若不設置結成過,不住事相成無義。】倘若設置彼諸結合為因相而計量,定義從名相轉成餘虛體義不應理,空性法者,棄捨所立法而表「遮無」之時,棄捨所立法非有「遮無」之名言故,應成餘虛體義,倘若定義可能轉成名相與否,詮說外義可能轉成事相與否?不承許詮說名相性能依於虛體與否。若謂如是無需要與無利益之故?然則雖承許轉成餘虛體義,卻變成不存在之事相,經由「非有」方式,轉成餘虛體義之過,亦即設置非有事相之故。質難:倘若不設置結合(事相)而計其過?曰:不需要不存在之事相。若牛之定義設置脊峰垂鬍為因。設立遮無之定義棄捨所立法,則為無過故。質問:彼倘若隨附處理事相方式,如若設置花白或空性為因相,則是無過。若謂設置馬或所知為因相則為具過失?然則不設置結合而其計過喪勢,以其需觀待於設置三法之過故。關於彼「名相」之過,設置事相與否皆可,唯於名相計過。若謂關於事相之過,具有所表法與否皆可,觀待於設置事相後,而計量無過?曰:不應理,若依事相計量,則相違不設置事相,若設置之事相,則相違「非事相之過」。復次,不存在事相之過,具有所表法與否皆可,若觀待設置事相後而計量,則馬表示牛,既設置自之虛體不成立實有,而且變成不存在事相。若承許彼觀點,則一切過皆含攝於不存在之事相故,其他餘過均成無意義。

相違自之立論,牛性所表牛,設置垂鬍為因,虛體義無相異後,承許為不存在之事相。如第一名言—牛之名言法者,應容許作為牛之名言,以其具脊峰垂鬍之故。謂之承許名言無窮相違。

丑二•非量論之旨趣:

【此諸過失若合理,善巧祖師何不述。】此三過錯若是定義之過,則善巧祖師智者頂珠—陳那與法稱二論師,集量論和七支釋量論,何以故不詮述,彼故彼諸名言相離失。

癸二•自宗所許:

【未遍過遍非有三,是定義之總過相。】自虛體不成立實有等三者亦隨行過,一切過之支分含攝於此三者,別無餘。

【所有否定聲與義,別此三者非有餘。】定義:由實義之途徑存在於三否定,如是一切名聲,亦不違越此三否定,如是云:『法辭成相異,「不具之否定」,「具他之否定」,「究竟無否定」,無結合隨欲,解悟彼義性。』不具否定,和具他否定,無相屬否定三者依次,未遍、過遍、非有三否決語,依如是聲作否決,實義亦如彼否決故,不違越定義之三過。法稱論師於否決定義之際:合自辭聲性,諸具不清晰,遮反作剔除,謂斷除太過。欲許聲遮未遍,謂斷除未遍過。承許「所立」、「宗」「定義」,遮除彼諸無宗性,「妨害」和「其餘」,無趣入定義故。謂「非有」之旨趣。故安然地,捨棄法稱論師之理論。汝觀察無所需之覺識後,此結合事相轉成錯誤。即使無少許錯誤,諸善巧者不共許而不安適故,猶如蠻族之語言詮說為吠陀聲。

子一•未遍之定義及分類:

如是三種過亦分定義與分類,未遍(過窄)之定義:設立任何定義觀待事相之一方,不成立;分類:詮實體喻:牛之定義設立彩色脊峰垂鬍為因。詮無實喻:遮無之定義,設立兔角為因,或詮兼具二者之法喻如:所知之定義,設立因緣生為因。

子二•過遍之定義及分類:

過遍(過寬)之定義:任何定義,遍滿事相能夠成立,然而無適於所欲表徵之名相,彼又有三:過遍之實法,如牛之定義,設立「具頭」為因,過遍之無實法:如兔角之定義,設立「遮無」為因。兼具二法過遍,如所知之定義,設立容許遍一切智之覺識。

子三•非有之定義及分類:

非有之定義:任何定義,於所欲表達名相,盡如所引述之因,皆不成立。彼有二:丑一•自虛體不成立之非有;丑二•雖成立自虛體,然而非有所欲表徵名相

丑一•自虛體不成立之非有又分為二:

寅一•不成立實事之自虛體

卯一•自性名言設立定義為因可分為二:

辰一•自之自性名言:喻於牛之定義設立「牛」為因。

辰二•他之自性名言:喻於牛之定義設立「馬」為因。

卯二•所差別名言設立定義為因,亦分為二:

辰一•自之所差別名言:喻於牛之定義設立「牛頭」為因。

辰二•他之所差別名言:喻於牛之定義設立「馬頭」為因。

其中他之自性名言、他之所差別名言二者設置此名言之自虛體之支分,若相會合於「馬頭」之名義,雖成立自虛體,然而事相轉成非有。有一說:若設立他之名言為定義,則轉成無過謂之說法,不應理前已述及。

寅二•不成立無實之自虛體分有三:

卯一•遮無之定義設立遮無為因。

卯二•遮無之定義設立空性為因。

卯三•遮無定義設立識為因。

丑二•雖成立自虛體,然而非有欲表徵名相有三種:寅一•相異體性而非有;寅二•無相異自虛體而非有;寅三•無相異義虛體而非有

寅一•相異體性而非有

  • 若以實有法喻詮釋分有二相異實物:如馬表牛,設立脊峰垂 鬍為因。相異虛體,如所作性之定義,設立不住於第二剎那為因。(所作性與第二剎那等遍。)質難:此非有如何形成?曰:所作性與無常。任其一義虛體,了知另其一非有。釋量論:「是故某差別,由某法了知,其餘則無能,故別異而住」。又云:「盡其增益分,為遣餘彼故,其決定與聲,亦唯有爾許,彼等境有異。」彼故,馬非有垂鬍事相,所作性非有不住於第二剎那之名相。
  • 無實法:總義表無實,設立緣持錯覺根識為因。
  • 兼二法:如所知表遮無,設立不容許覺識之境為因。因三式之空,設立因三式為因,於彼不轉成,以其差別遮阻虛體性具足因三式之故。

寅二•無相異之自虛體非有:

遮反事相後設立定義為因。

  • 實體喻之詮說:(攝脊峰等法者,是牛,以其攝脊峰之故)。如垂鬍表牛設立垂鬍性為因。
  • 無實喻之詮說:(遮無法者是兔角,以其遮無之故)。以兔角表無實設立兔角性為因。
  • 兼具二者之法,(所知法者,許為覺識之境,以其所知之故)。所知表覺識之境,設立所知為因。

寅三•無相異之義虛體非有:

自之名相作為事相而設立定義為因。彼亦有三:

  • 實體喻詮說之:如牛性表牛設立垂 鬍為因。遮無性法者,是遮無,以其是摒棄所立法之故。
  • 無實喻詮說:如常表恆常,設立無滅為因。
  • 兼具二者之法:所知性表所知,設立許覺識之境為因。此當不轉成,以其觀待「事相」「定義」之虛體轉成相異故。

癸三•斷諍:

【事相之設立與否,非有定義之事相,謂剋除名相與否,二諍於此不妨害。】倘若此諸定義之過,於設立事相而計量,則牛之定義,設立彩色脊峰垂鬍為因,此未遍應不成立,若設立花白為因,則變成無過且若設立黑駝為因,則當轉成非有之故。倘若不設立事相而計量(定義之過),則一切事相之過皆不應理,若謂唯「生靈」名表牛,和馬表牛之定義,設立脊峰垂鬍為因是真實無過?於設立一切(事相)過而計量。然若謂:牛之定義,若設立彩色垂鬍為因,應不形成未遍?曰:非如是,花白置於事相為因,然則若謂以花白所表雜色牛之名言,雖諦實然而表唯「牛」名之際,是未遍。若謂:雖不設立於事相為因,然而牛之定義設立脊峰垂鬍為因焉非無過?曰:非如是,雖然煙是火之果,然而若別諍事外設立「餘他」為因,依不容許能立因支,牛之定義雖是脊峰垂鬍,然若「餘事相」設立馬等等為因,不能表徵故是具過。彼故首先若問牛之定義是垂鬍否?雖樂許是定義,隨行於能立與否,需謂隨附事相。喻如:煙是火之果,然隨行於果因相與否,如:得力於引述之方式。

其次若於事相計量,則非有定義之事相,若不剔除名相,則定義當未遍於名相。若剔除名相,於垂鬍作為事相,垂鬍虛體無相異非有之故。若謂亦應剋除牛之名言,為名相?垂 鬍不成立自體非有,非有餘他之故,承許應非有餘他名言。如是:若剔除能遍不剔除所遍,則應能遍之未遍及於所遍。若剔除所遍,則剔除能遍聲之故,亦應剔除所聞性之謂應相似。聲若不剔除是聲,則剔除能遍餘聲亦剔除餘聲之所聞性。

###### 辛二•名相

亦有三:

壬一•破斥他宗:

【某謂性名同一物,名相許名言之事。】成立名言是自性因之故,性相、名相之義謂同一物?云:此不應理?

【名相名言所差別,故現見定義根識,轉成俱分別覺性,成立義亦成實有。】名相—牛之名言,若不作「名」之差別,不許成立名相。若作名之差別,名相與實物同一體故,當轉成名與實物同一體,若承許之,則於同一實物無「現」「不現」二支分故,若現定義相,則名不可現故,形成俱分別之根識。若無分別性故不緣取名,則認持定義而不認取名相故,彼二者同一實物喪失勢力。若同一實物,則將成立意義,亦成立「名相」之名言。曰:不應理,如所作性成立無常。名相亦不轉成假有,以其和「實有」為同一實物之故。

【攝入立名謂名言,故非名相之事相。】復次有一說:名言之定義虛體義,容許所著於聲心不錯亂故,彼「名言之定義」是名相之事相謂之說法,非「量論」之旨趣,於命名之際,定義作為緣由後而立名。後時名言之際,現見彼定義之名稱意念或所作意念後,此刻才趣屬名言謂之故。釋量論云:「共稱名隨行,彼隨樂說行,名言義所作,如韻名聲分」。

壬二•立自宗:

【了知具原由名聲,是名相性。彼事相,由原由性作立名。】名相之定義,法稱論師云:「成立了知具原由之聲」。所謂成立具原由之聲、覺識。如不分聲義之瓶名,彼之事相立名義虛體。

【如是了知由三門,是趣入彼之名言。】名言有三相:身之名言:趣屬牛之取捨。語之名言:詮說是與非。意之名言:測察有無等,如是三種所成立世間事物是成立名言。

【觀待外義之名故,是假有。若於實事,不成立故是增益。】彼故聲之自相,唯總聲和唯「直接立名」非名相,天授等一切名聲,亦應成名相之故,以及唯「許能立名」亦非名相,彼一切所知實有之故。「故」之聲,觀待定義具有原因之總相之名,是名相。容許覺識耽著之法,觀待定義趣行覺識是假有,不成立於實義故,覺識之法應是增益。量決定論云:「成立境了知有境,與聲和了解名言,或是能立,詳析境故,趣屬立名之故。」。

壬三•斷諍:

【性、名相非同一物,自性因相不應理。】若謂實體定義和虛體名相,互絕相違二者,非同一實物故,相違自性因?

【聲之於義同一性,錯覺故結合名言,於世間義無欺故,共稱比量豈相違。】定義:垂鬍諸相和牛之名相二者,思維性錯亂故,執為同一體。以遣餘無顛倒方式,分析各個虛體—「性相」、「名相」,成立同一體性。成立名言結合自性因故。遍一切名言之量—(世間共稱量)當成立無欺量。

###### 辛三•事相:

【能依定義是事相,真實假立二事相。】事相之定義,能依定義者。彼能立所依之定義性,設立名相。若分析有二:

壬一•真實事相者,如牛之事相—花白。

壬二•假立事相者,變成核計量之功過之事相,如牛之事相—馬。

#### 己三:三法各個之立論

有三:庚一•認識自虛體;庚二•如何相屬之方式;庚三•與定義相屬後,表徵各個之立論

##### 庚一•認識自虛體

有二:

###### 辛一•破斥他宗:

【某謂三法自虛體,容許形成自相說。】不區分「現相」和「遮除」之成立,西藏學者有一說:三法是唯一成立自虛體,承許確定自相自然而形成之說法。

【若如是彼三法者,應成無分別之境。】性、名、事相三法者,自相自然形成之故,不觀待於遣餘方式,應成無分別之境,若承許之,則一切妄分別和名聲謂是俱分別遣餘之說法,與之相違。

###### 辛二•許自宗:

【彼故現相之虛體,非三法性。遣除之三法,是自之虛體,兼有立與破二者。】牛之自相是無分別現相之境故,性、名相之名言不應理。三法亦由遣餘之支分,若成立實體之支分,則是「遮非」(成立因),若成立無實之支分,則是「遮無」(破斥因)。

##### 庚二•如何相屬之方式

有二:

###### 辛一•實際相屬法

【性、名相自性相屬,事相多數暫相屬。】定義—(性相)和名相是自性相屬,彼二者和事相是暫時性相屬,彼亦有自性相屬,如實物表無常,設立不住於第二剎那為因相。

###### 辛二•能確定相屬之量:

【錯覺緣持同體性,經驗成立性、名繫。】定義之總義和名相之總聲二者,所作決定同體之力為思惟體性之錯覺,認持同一體性,成立經驗之自證識。

【事相名相之相屬,智者現見故憶念,愚者則憶念立名,成立名言需比量。】事相、名相之相屬,若智者於「定義」或「現量」之成立,則當成立憶念立名。釋量論云:「大慧由見性,能定一切相。」愚者憶念於前喻之相屬,而確立因相。陳那論師云:「境雖實有然愚者,別此不隨詮其他,由成立和同品法,唯一能憶念立名。」。

##### 庚三•與定義相屬後,表徵各個之立論

有二:辛一•如何表徵法;辛二•互相確定之立論

###### 辛一•如何表徵法

有二

壬一•最先結合之分類

【於彼三者總定義,知此結合二二六。】總定義和了解此結合之定義二者,於牛之名言和花白二者,如是二二共六者為真確數目。

【遮反亦有六定義、事相二支為無過。】「牛之名相」與「花白」二者,置於事相後,表非總相之定義,亦表非別相,了解此結合之定義二者,如是於其餘二者亦二、二,於六中有四正確,非彼二者,花白非唯「定義」,可能錯亂之際,若如是設立:「此凸物體之顏色法者,應容許用雜色之名言,以其花白相之故」,則可能正確因三式,然而「垂鬍」與「牛之名言」二者,非事相應不能表徵,屆此不容許事相,以其非有之故。

壬二•斷諍有三:

癸一•自虛體之表徵法之斷諍:

【悟此結合之定義,若剔除名事二者,當剋除事相垂鬍,若不剔除謂過遍。】(脊峰垂鬍法者,是定義,以其為成立斷除直接相違義虛體之故。)脊峰垂鬍置於事相,表了達此結合之定義,了達此結合,成立斷決直接相違義虛體」,設立之際彼定義若不剔除「花白」與「牛之名言」二者,則當成過遍。若剔除二者則亦應剔除彼之事相垂鬍。倘若謂:雖剋除定義,然不剋除事相,則定義應不遍及於事相?

【若週遍於義虛體,未遍自虛體無過。】遍及於義虛體,以其「義」、「虛體」是同體故,故遠離未遍事相之過。未遍及自虛體,以「自」、「虛體」相異之故,因此之故,遠離「過遍」之過。

癸二•非餘虛體表徵法之斷諍有三:

【相違名相剋名言,實違事相為無諍。】

子一•觀察名相—斷除不應理

非名相之名言。若是名相,則遮除名相之定義故,應表相違,如遮除脊峰垂鬍表徵牛。若非名相,則當不觀待於設置之因(定義)。若承許之,亦不觀待於遮除名相之定義。若如是不許確定「無緣由之名言」故,若謂一切所知應未定定「有」、「無」?云:無過。非名相之名言,是名相之事相(花白),非自虛體,喻:「遮有法者,應非所立,以其無明顯成立,不具有欲比測量之故。」若如是設置,則「非所立」之名言,觀待因相是所立之事相故。而非「所立」之自(虛體)性,將遮除定義故成立不相違。如是,「非名相」之名言,觀察名相之定義,剋除與否之斷諍,亦與前例相似。非名相之名言,於自虛體不剋除名相之定義故,亦適於事相,能依彼事相虛體剋除花白和垂 鬍故,彼諸表徵「非名相」之名言不相違。(喻:脊峰垂鬍和花白法者,非名相,以其具原因之聲不成立覺識故。)

子二•剋除一切名言過之斷諍:

脊峰垂鬍總相,若剔除成立具有緣由之聲覺識,則定義之自虛體,成立具有緣由之聲覺識故,遮除名相之定義—自虛體,亦剋除名相之聲覺識故,「定義之名言」和「非名相之名言」一切相續皆應間斷。若不剋除成立,具有緣由之聲覺識,則應成為名相之定義過遍,彼是名相之定義之故?質問之?於脊峰垂鬍之義虛體,不剋除名相之定義故,不間斷名言之相續。於自虛體剋除名相之定義故,則無過遍,如是答覆一切辯難皆是如此。喻:花白法者,是牛,以其是攝集項峰等故(成立具原因之聲覺識。)

子三•斷除表事相直接相違之過:

若謂:「非名相之名言」,若是名相之事相,則「無實之名言」亦容許為實體之事相?答辯此問。有一說:若謂如是「無實之名言」,應能依「能作義」。「非名相之名言」,應成能依名相之名言?是汝所承許之。若欲許前例亦如是,則能作義與否,應成非相違實物,以其二者含攝於無實之名言故。欲許此非相違實物,謂不成立非相違虛體之因相之說。曰:此不應理。容許義虛體,聲覺識不錯亂之所著境,不錯亂故,於名言不應理前已述及故。故名相是具有緣由之聲為覺識故,覺識是實法性,然而如是假立義之支分是增益。然若謂實體、無實二者,應非相違實物,二者攝於無實之名言故?云:因相不成立,以其未含攝於實體之故。然則若謂:「義」與「名言」應非同一實物?應承許之「義虛體」與「聲覺識」二者唯除錯亂思維性認定為同一體外,謂:無同一實物。

癸三•喻詮說似相違之結合

【彼故某某相違和,相似能現前結合。】觀待相異事相後,雖無「相似」和「相違」,然而虛體方式「顯現相似」和「顯現相違」二者。「顯現相似」:所知之虛體表所知,設立容許覺識之境。或「顯現相違」:如未具備因三式,事相容許運用因相之名言,如設立具備因三譬如:聲成立常,設立所作性。所作性(有法),觀待成立聲是常,是相似因相,設立因支未具備因三式之故。若謂如是設立,則此未具因三式,是正因故,彼置於事相,表因相是設立具足因三式。有一說:事相定義出現相似,喻如:因三式置於事相後,表因相是設立唯「因三式」。不應理已述及。關於事相定義相似,遮非之名言表示遮非,是設立:遮阻所破斥事物後,引伸他法之故。

###### 辛二•如何互相確定之立論

有三:

壬一•詮總立論:

【性、名均數同體性,決定實有假有性。】於一定義諸多名相和一名相諸多定義為非有,數目均等分別識認定同一體性決定實有定義和假有名相。

壬二•破斥別有餘他分別:

【定義名相同一義,數目相異不均誤。】西藏多數學者承許同一實物前面已遮止。承許相異實物,聲聞部派有一說:瓶表有為之定義,生住異滅四者別瓶是餘物謂之說法,不應理,彼有為定義表徵名相為無二體性或具相異:首先:若依無二體性觀之為非有,以二者體性相異之故,雖能表具相異體性,然而所作性變成具有無常性,不變成是無常。有一說:是一存在義之虛體。謂之〈香噶念達〉之旨趣不足採納。有一說:於一種子能生諸多果,和於一所立容許諸多因相,如:一定義能以諸多名相表示之,和諸多定義能以一名相表示之。謂數數目不均等之說法,二者均不應理,如此彼定義從「非彼」名相分析諸多相異,不能表達彼之名言。若如是分析,則「非彼(非瓶之虛體)」定義不能表達彼,彼此相違之故。若是不相違義,聲、識相異之定義如「月亮」和「有兔」。形成同義異名故。「義」、「喻」均不相似。因果是能生、所生故。因緣力作用可能生諸多果。建立「定義」和「名相」之理論,一個定義不能設置二個名相。諸多定義亦不容許表徵一名相,所謂「名相」,彼虛體義作為緣由之聲。虛體義若不作為緣由,則唯「異類」不轉成名相。至於所立,任何存在相屬關係故能立因,非所破斥因故,豈有相似。

壬三•名義遮反之斷諍:

【彼諸相互之遮反,立論於此不妨害。】承許彼名之假立餘他義後之名相應消滅。喻如:立論者比量設置事相成立無欺量之名言。敵論者:假立緣取實體,破滅比量無妨害,緣取實體若能安立量名,則我亦不許彼比量名。若能安立無欺量,則汝亦不能破斥。

某一說不許彼義安立餘他名後,斷除妨害所成立之名相。立論者:瓶不容許考驗,表示世俗義。敵論者:瓶能作義,表示真義諦,彼義若安立餘他名後而諍論之;中觀論者:於離戲所安立真義諦名,於彼真義諦瓶非有。因明論者:能作義所安立真義諦名,彼真義諦吾等亦承許之。有一說:有為之定義,立因所生,因所生之定義是有為。若「義」和「名言」顛倒後而諍論之;吾等承許「有為之名言之定義」,是「因緣所生義」。汝從彼遮反後,若承許「有為之名言」,是「因緣所生之義之定義」,則名言定義和虛體義名相相違。然則遮反名稱後,有為之義,若欲許因緣所生之名言之定義,則承許「虛體義定義」和「名言名相」之名稱不用諍論。

戊二•別相—決定量之定義

有二:己一•認識定義;己二•彼如何斷決增益之法

#### 己一•認識定義

分為三:

##### 庚一•破斥他宗之主張:

【「無欺」、「明無知義」二,同義異名或解說。】帝釋慧論師謂:能表容許任一之說。釋迦慧論師云:「真實量」和「名言量」二者。首先:經驗無二分別智諸聖者們之相續實有之量,各個自證之智慧轉成境故,應是彼明晰經驗,應是真實義,同時亦是量故,謂真實量。彼真實諦之定義是「顯明無知義」,應非無欺,以無獲得裁決義之故。其次:名言量:一般士夫之相續實有量,屆於能所二現相之間,是容許名言故。彼之定義是「無欺」和「顯明無知義」相聚合,獲得「裁決之義」。法上論師或謂〈量決定論〉云:若肯定彼諸義後而趣入,於所作義無欺之故。因三式表定義,具有三差別:(量之定義)自(之體)性差別,能得義之能力。事相:存在於現、比量之所量,能得瓶和火等能力。境差別:是所持之義與否,非盡可能獲得,肯定唯一獲得之所取境。能作差別:於能肯定義之存在能力,所知且肯定火水等義存在故,是獲得能力,手足等等非謂:獲得能力。自性差別—認定實體斷決是量之定義。境差別—斷決非有。能作差別—斷決過遍與補充斷決未遍。了悟真實義是量之作用,非量之定義。

諸隨行外道梵行們,了悟真義諦具三法:前所未了悟義感受無誤故,謂遮除增益。彼亦具三差別法。自性差別,遮反方面是唯「遮除增益」,不是「量」之立破作用。如云:「義存在識之作用,彼義無稍許所作。」。境差別:是前未了悟境、時、相各個之義,彼亦若作未了悟境之實物,則裁決智為過寬。若作未了悟前類,則量非有故。了悟境、時、相各個決定之前,所未了悟之同類。感受之差別:不錯亂義:a.彼亦覺識非唯緣取相順義,亦有伺察意故。然而彼(執持方法)執取之總類,不可能產生無義,如煙不錯亂為火。b.彼亦唯「義相」之不錯亂,亦存在邪智。若作自相不錯亂,則不遍及增益所衡量之量故,非自增益之義不錯亂性。彼作用有三:自性差別,刪除增益故,成立其一不破滅其另一。境差別:不了悟作用故成立其一不成立其另一。感受差別:不錯亂義之作用故,成立其一不相違成立其另一。謂之具戲論之說。若遮止彼諸不應理之支分。

【若設置二個定義,彼名相亦當成二。】二者皆是量之定義不應理,名相亦隨行成二,彼故非具有選擇,前已述及。

【雖許性、名相二者,唯一總相當非有。】區分真實之量和名言之量二者,亦為何是量之總定義?質問之。曰:此是各個定義之說法,無相關系,若無一總定義,則謂「量」為一名相,不應理之故。

【此斷決未遍非理,析分二者非旨趣。】謂「斷決未遍法由餘他補充」之說法,不應理。若無能設置「量」定義之名辭,則謂從餘他補充之名辭,轉成具前辭之過不能遮反;若謂『了悟真義諦是「量」之作用,而非「量」之定義』說法?則非本量論之旨趣。

【無義、未遍、非有三,許有了悟真義諦。】了悟真義諦亦具有三差別法。境差別:昔前所未了悟之義無否定故,無意義故,感受差別:若不錯亂義且又了悟義,趣知「所斷」為非有,體性差別:遮反方面,斷決增益故,未遍及圓滿量,(量之事相未遍及現量之故具過),現量是離分別故,無法斷決增益性之故。復次:了知真實義,若承許緣取如是義,不應理,現量亦現見相同義,作現見義,果因相亦不能成立自之因故,於唯「火」變成實量,不應理,真義諦之量遠離能所故,非唯一真義諦之故。

##### 庚二•自宗之主張:

【「無欺」、「明現無知義」,了悟自相相順義,名言者與真實義,二者亦攝彼二者。】陳那論師於集量論有時謂「無欺」,有時謂「明現無知義」,法稱論師謂彼二含攝為一,彼覺識能無欺於彼義之旨趣。

【無欺是業和作者、所作三者之自主。】「業」—何無欺、「作者」—誰無欺、「所作法」—如何無欺。不錯亂之識,如是住於義自相,「有」了知實有,「無」了知實無,彼無欺。所知,若現見存在於義自相,則為能作義無欺,若無義自相,則為非能作義性故無欺。義若適存在於自相,則獲得自相無欺。若無自相故不攝入彼義,則虛體無實性無欺。彼亦釋量論云:「量謂無欺智,安住能作義,無欺。」「明現無知義」—其「實義之聲」是能作義之實體,「明現之聲」是心識了悟義自相性,無不相順於義。釋量論云:「顯不知義爾,證知自體後,總相識應得,意謂於自相,不知所知故,觀察自相故,世尊具是量。」故無欺和明現無知義二者,亦了悟「有」、「無」實體義,彼諸同順於無欺義。

##### 庚三•斷諍:

【測量無實為未遍,近於雜染為過遍,測「有」「無」自相應理,近於雜染謂欺妄。】首先質問之?若義自相是無欺,則未遍及測量無實體之量。曰:測察「有」「無」能能作義之故,無過,謂觀察境品已述及。然而近於雜染為過遍及無欺義。執著「黃色螺」或「樹木行走」等現相,當轉成白色螺和樹靜止之無欺量質問之?近於雜染應非「無欺」,於非彼義顯示彼相之故。量決定論云:「近於雜染欺妄故,謂相似現量之說。」若後時思惟螺為白色,樹自身靜住為無欺,則執著螺黃色等故非為無欺相,而是餘他意識無欺性,西藏諸因明學者追隨法上論師之見解,能獲得義故。未遍及測量無實之量,無實在獲得義之故謂之說法,亦應類同了悟真實義,「無實」無真義諦故。法稱論師謂「義之聲」斷決無實義之說。量決定論云:「樂許現量義:有一說根識是顛倒義之故,斷除彼故,所持清淨正量故。」故諸前因明論師不採納其諸前因明論師之旨趣已遮除。

#### 己二•彼如何斷決增益之法

有二:

##### 庚一•如何決定增益:

【量力之引伸決定,決定對立是增益。】若以遍一切名言(世間共許)量力,作取捨義自相之時,則需引伸決定識。『定「有」「無」非果,後亦非量性」謂之(補注:「量」之說法:能引伸「有」,或「無」之果者,若非如是,不成為量,既是量,須決定能攝入自境,然而除非量決定引伸,「量」自身非有決定,何故?現量無決定故)。決定之定義是斷除猶疑,彼可分為二:無欺之義是斷除懷疑,不觀察真假之方式,真實之決定。於欺妄之義斷除懷疑是邪智之決定。若產生彼邪智決定識,則其決定壞滅故。是假有之緣故。非本論所敘說之決定,純正決定之對立是增益。

【由彼之定義本性,了知他邊分為二,邪智懷疑之思惟。】錯覺之所持境是無分別邪識,非真實性為所遮除之增益。無所耽著諦實性,不需剔除之故。是了悟真實性,若遮除眼翳等幻相,則無法剔除之故。

【從未了悟而瞬間,了悟不斷除增益。】若謂從瞬間之比量,現見火之際,未了悟轉成了悟,無斷決邪智懷疑增益二者。

【不攝比量現相故,遮除性彼境無火,執取其餘相似故,是邪智增益旨趣。】三千五百頌所說「淨地無火執取與餘他相似之故,於非彼認定是彼,謂之邪智。」。量決定性遮除增益,彼決定亦無增益之種性,士夫無能決定量力,雖意專注現前之他因亦不需決定其虛體,然而不喪失彼量之作用,乃至於唯「不生」緣取非彼之增益。(補註:比量所遮除之增益,彼境無火故,緣取淨地與其餘相類同故彼謂邪智。未生比量以前,無火之淨地,存在緣取無火者與其餘相類似,如此之心識謂邪智,如是即邪智之增益,增益是比量所遮除。究竟之增益:現在有火,緣取前時單純無火彼思惟是邪智。)

##### 庚二•斷諍:

【決定和增益二者,由境、體性、時間三,觀察相同與相異,三諍不妨害於此。】

###### 辛一•若觀察境,斷除不應理

有二:

壬一•立諍:決定和增益

是一或非一,若非一則轉成非所遮、能遮,如內外之光明與黑暗。若是同一:若成立彼境,則當成不錯亂之所遮境,以其證成諦實境之故。喻如:正量。若不成立彼境,則不轉成能遮量,以其不成立所量之故,如增益謂之建立諍論。

壬二•答辯有三:

癸一•破斥他宗之答辯:

有一說:認取聲是常之增益和了悟聲無常之比量二境,聲應是能遮所遮同一之實物。彼量虛體相異之境。聲是無常。彼增益之境:聲是常,彼故,成立「無常性」是能遮量,不成立「常性」—所遮是錯亂謂之說法?曰:不應理,直接相違「常」「無常」,是相違於同一實物之故,若聲常是增益之境,則非有所知之境故,「增益」當成非所知故。

癸二•自宗之答辯:

【決定增益同執境,所著方式異遮除。】現量雖不直接斷決增益,然而跟隨彼現量之決定識和比量決定二者,和(邪智、懷疑)二增益所緣亦應能遮,所遮同一體故,由相異感受而錯覺增益和無欺之量應合理,以其實有量,且無增益之故。如是若繩誤為蛇,則量是雜色性,不詮說繩,以未決定其虛體故。不詮說為蛇,以其不存在之故。彼故,雖詮說現量之斷除增益,然非現量所斷,而是隨彼現量而生之分別識斷除增益,猶如手握吉祥草後,以鎌刀割斷之。

癸三•斷諍:

有一說若謂決定與增益同一境,彼為諦實或虛假?若諦實則增益當不錯亂,以其是諦實境,若虛假則決定轉成顛倒,以其是虛假境故?曰:無過。於所耽著境顛倒與否之差別,不設立耽著境之真假性。而以耽著感受與義相順與否而處理故。耽著境雖相似諦實,然而耽著感受與義不相順故,設置錯亂增益,與義相順故設置真實無誤。譬如:具真實耽著境,然而於五蘊執我是錯亂耽著境,和耽著境雖無實體,兔角比測無實之比量等等,當成無錯誤之耽著境故。關於所持境之錯亂與否,是設置有無實體之所取境?質問之。若謂錯誤與否耽著境二分別,是同一耽著境,則白色螺與黃色螺現相,錯誤與否雖無分別,然而所持境—螺是同一實物?若如是彼螺為緣執黃色之眼識,當轉成現黃色相,以其是所持境之故。若謂承許聲有法,亦認定常之增益執著而形成,以其是彼聲之耽著境之故?前例亦承許之。執取黃色之眼識是現黃螺相故,和亦現成無分別之白色螺相。然則若謂緣取常之增益亦執著聲為常故,彼聲和無分別之無常亦執著聲所形成常?曰:不相似。於無分別之同一實物,顯現與不顯現二相違,於分別之同一實物,確定與否二支不相違,前已述及。

###### 辛二•斷除觀察體性不應理:

真實和增益二者,若是同一覺識實體,則不應成能遮、所遮之體性,如刀鋒不自割,若為相異覺識體亦不應成能遮、所遮體性,若謂佛智不知凡夫相續心,如不遮除愚昏?云:同一相續心是虛體相異性,從而遠離(同異)二者之過。

###### 辛三•斷除觀察時域不應理:

決定和增益二者,若是同時,當同時趣入此二分別。若非同時,則不應轉成能害、所害,以其非聚會故。猶如:日光和黑夜。云:彼二非同時,然則若謂以決定當不剔除增益?云:雖無相遇而剔除,然於同一心相續。首先:產生增益,而後時產生量之決定性,不能產生增益之相續性,謂設置:「剔除增益」之名言。

如是於同一相續心「所斷」和「對治」等等為相異之能害、所害,一切先後之立論皆是如此。熱觸、寒觸等等相異實物,時間相同。於第一剎那相遇,第二剎那喪失效能,第三剎那遮反所斷之境。此又有一說:自相續心三量之層次(寒、熱)增益二者,於第一(剎那)時相聚,第二時產生無效能,第三時滅除增益之隨後,產生正量之體性故。剔除增益獲得勝利,如轉輪王摧毀城鎮,宣說國王之摧敵。相異實物時域相同—是現時。然而彼不應前後相異者,第一剎那實無相聚之故。若相聚,則因相轉變,實物由誰遮反。

戊三•抉擇定義所表明之義

有四:己一•詳析名相;己二•破斥事相之邪見;己三•事相—能決定定義量;己四•(定義之量)彼如何作立破法

#### 己一•詳析名相

有四:庚一•分類之基本實事;庚二•敘述分類之實義;庚三•確定數目;庚四•聲義。

##### 庚一•分類基本實事

有二:

###### 辛一•破斥他宗:

【非量遮阻真實量。】西藏因明前期諸家主張:唯「真實智」,應非「量」分類之基本實事,存在過遍之過。裁決智和伺察意非量,而是真實智謂之說法,僅限於不了解「事勢量力」和「量論」之旨趣故,前已遮阻。

【真實分析詮釋妄。】法上論師云:真實智分為:「能作義」和「極趣屬能作義。」首先:火正煮燒之現相能作義現量之相,是士夫成立實義之直接形成因。其次,唯獨「火」「水」等各個因現相,是士夫成立義之間接形成因。首先:已決定「無欺」之自性故,非量論所測驗之對象。然唯獨現量無二決定智。彼故,趣屬能作義之真實識,能立是分類之基本實體之說法?云:不應理,不許總相是分類根本實體,若分析別相後,復需為一分析根本實體。則現量等等一切分析,亦如是需要(總相分析)極其過份。

###### 辛二•自宗所許:

【故真實智性是量,故分類根本合理。】正量和真實智二者,是同義異名,彼真實智有二相。彼故,現量和比量不可能非量故,不需復為分類之根本實體。

##### 庚二•敘述分類之義:

【分析現比量二者,觀察彼諸一或異。】現量比量二者,猶如瓶、毛氈相異實體或依「實體」與「無實」遮除同一體,或如所作性和無常同一體性,且相異虛體。或依「月亮」、「清涼」於同義異名?此有三:

###### 辛一•破斥他宗:

有一說:現量是經驗屬於覺識之支分。比量是分別,屬雜染之支分故。認定所持境無實之故。比量亦無實性,可謂遮除同一體之說法。若有可能亦不應理。

【二量皆是實體性,故非遮除同一體。】比量無所持境,所持性是錯亂,然而是錯亂識性為「實體」性,故比量遮除同一體為非有。

【待「同體」與「相異」境,實非相同和相異。】現比二量觀待同一境後,應非同一境,「分別」和「無分別」二者相異之境故。觀待於相異境後,亦應非相異,若「比量」與唯「現量」相異,則「比量」與「自證識」亦相異故,轉成非識之故。

###### 辛二•自宗主張:

【彼故覺識是同體,觀待境則是相異。】同一識性,觀待實境後之火是比量,然觀待於識之體性是現量故,觀待於境是相異,觀待於有境是同一體。

###### 辛三•斷諍:

倘若觀待於境是相異,則比量應成非識,以其非自證識之故。復次若謂,觀待於「有境」是比量和觀待於「自證識」是現量同一體性故,總相與唯「現量」同一體,總相和根現量相異故。比量之總相與唯「現量」亦轉成相異?

【比量非境與自證,同一故遠離諍過。】比量非境之虛體,是分別「境」之覺識故,遠離第一種過。現量之別相雖與根現量相異,然而別相與自證現量同一體故,遠離第二種過。若現量與別相同一體性當轉成同一體,和別相相異性亦當轉成相異,相似之思維。然若承許沉香樹和檀香樹相異故。和唯「樹」轉成相異,段圓木和沉香樹同一體故,和唯「樹」同一體,豈相似。

##### 庚三•確定數目:

【有二所量故二量,除彼遮阻餘數故。】所量有二故彼所測量亦決定唯有二。比量亦成立具有量之定義,剔除少於二數量,彼諸承許三、四、六數量等,亦除現、比量外無有餘他,唯除「經驗」和「因相」外,無有第三種了解法之故。其他所謂如「懷疑」,「從聲而生」、「近於衡量」等等應非量,以其非「現」「比」量之故,如邪智。「二量遮除餘他數量,餘他數量滅除二量。」之理論遮除之。

##### 庚四•名聲之義:

【名有「敘述」「趣知」二。】「敘述」具理由之名聲,遍知一切智等等敘述各個文字後,「獲得」和「趣知」具理由,如瓶、樹等名辭。

【敘述、趣知之相違,不相違,相違不違,整個分析有四相。】「敘述」、「趣知」彼此相違之聲,如謂短芝麻知道小沙,或如謂牧羊女知道羊、雞等等。詮述趣知互不相違之聲,遍一切智或知曉一切等等。至於相違或不違攝含於相違有三種情況,譬喻:水生,由趣知觀之—趣入蓮花。由詮述觀之—從水而生之故,謂水生。彼應有三情況:從水而生之蓮花存在於「詮述」、「趣知」二者。從乾地而生之蓮花,唯見於「趣知」,(無「詮述」之法),從水而生之生物唯見於詮述。(無法趣知),若謂乾地之段圓木,決無詮述、趣知二者豈非第四種情況?雖樂許如是,然不趣入謂「水生」之名故,不計數為第四種情況。

【彼諸「名」與「類」之聲,善巧者分析有二。】「名」之聲如天授與供雲等,「類」之聲如樹、牛等。前者不觀待於種類,後者是觀待於總類。此「現量」之聲—(梵音)拔囉第伊是「各自」之意義,阿叉是「根」故。聲之經典云:「伊」是「阿」、「雅」合音。「拔囉第伊」之「伊」聲是「阿」、「雅」二音轉成,詮說「阿」之義,作「不顯現(不生)」之說。結合「阿」、「大」、「拉」轉為「阿叉伊阿大伊」音,意為捨命故。「拔囉大雅叉」彼轉變即謂「所依根」故。若為「詮述」,則為「能依根」。「趣知」,此趣入緣取義自相之一切識,如依彼—「水生」之聲,應是三種情況,首先:存在於二者,餘二例唯見於「趣知」,「執二月」等等唯見於「詮述」之故。比量之梵音:「阿努」是「後時」或「隨後」之意。「瑪那」是「量」或「比測」,現見因相憶念相屬關係之後,以總義之方式比測故,是比量。

#### 己二•破斥事相之邪見

有二:庚一•破斥現量;庚二•破斥比量

##### 庚一•破斥現量

有三:

###### 辛一:破斥「非現量」謂是「現量」之思維。

【境時相各支錯誤,欲許實有之現量。】錯亂之境:珠寶光緣取為珠寶。差別之境:誤於門後,且唯「寶珠」是現量,獲得裁決義之故。若謂珠寶光裁決與門縫相屬關係故未能獲得珠寶。而未裁決與屋後相屬關係故而獲得珠寶。然則現見青色之現量,亦裁決與前一剎那相屬而未得青色,而與後一剎那相屬關係而獲得青色,以其未裁決相屬之故。倘若不區分時間之前後獲得裁決唯「青色」義是量,於此亦不分門後,唯「珠寶光」名謂是量之說法。時間之誤覺於半夜誤為正午,亦於夢識中半日之子誤是現量。錯覺外相:如黃色螺相,錯亂顏色,然於外型是真實現量。如樹木行走相,錯亂於能依靜止之乙支。然而「所依樹」「顏色」謂是現量之說法不應理。

【無自相故非現量,若決定因有比量。】珠寶之自相不專注自決定或自相似之外相非現量。若螺之外型與樹之顏色顯相自相,則與彼無分別之顏色與靜止狀態應成現自相,以其同一實物之故,若無分別錯亂,則螺、樹型相,皆錯亂,若不錯亂則皆不錯亂,彼是整體有境之故。釋量論云:「若捨差別分,現量所取中。」又云:「義自性是一,體性是現事,有何未見分,為餘量所觀。」

然而若設立「珠光」和「珠寶」任其一之總相為因相或設立「珠寶光」為因相,則是果因相。若謂唯「光」之錯亂,不成立珠寶光?曰:煙亦相類同,夢境為諦實,亦於清醒之際顯現自相之熏習因,從而比測顯現夢境之熏習因法,成立他相續心,如產生異熟「業」和「天人」「佛」等之真實夢境。「螺、樹、見二月」等亦從境自相和有眼翳產生錯誤識故。若得知錯亂轉識,則雖無錯亂實境,然而所取境「外型相」,「靜止狀態」和「一月」有可能果因相之際,雖錯亂然亦相屬故,如謂「量性」之說法。彼亦觀待錯亂境而趣知實相而非雜染之內根眼翳等。

又有一說承許「無分別他義」為量。

【某某謂緣取顏色,謂所觸是現量說。】緣取螺色之眼識,所觸圓滑和重量是現量,如是執取火、水等等之顏色,而謂「赤熱」和「冰涼」是現量,此不應理。

【無知區別於根處,錯覺因法是現量。】餘他實體之根處,同時又是另餘他實體之根處,若可行使於量,則諸多根形成無義,法稱論師於聚同一體隨生之色等了知味故,比量因法如薪柴轉變成煙謂比量相違之說。(補注:緣取觸產生識,身根應無義,眼識之所觸是量故。)

###### 辛二•破斥現量誤認為非現量

【妄分別於「境」「時」「相」,錯亂故遮除現量。】妄分別於紅毛氈誤為紅瓶之時,眼識亦現紅色為非量,如黃色螺顯現之型相非量,如是於門後之瓶妄分別為屋後之瓶,於午後之生靈妄分別為午前之生靈之時,謂根識為非量,此不應理。

【分別錯亂然根識,無翳如執青為量。】彼時分別於「境」、「時」、「相」錯亂性是邪識,然而現量於義自相無錯亂性是量,如於認取瓶為常,雖存在增益,然而於青色當轉成現量。

###### 辛三•破斥「是」「非」相似之分別:

【某一謂「是」「非」相似,非相似境相異故。】若謂妄分別於紅氈誤為紅瓶,若紅色是量,則誤認為黃色螺,亦應於螺型轉成量?云:應不成量。意識和根識境相異故不相似。

##### 庚二•破斥比量為妄分別

有二:

###### 辛一•破斥「是」妄執為「非」。

【若謂從珠寶之光,了悟珠寶非比量。】有一說;若謂從珠寶光了悟珠寶應非比量?若設立珠寶為因支;則無「因」和無「有因」不成立珠寶光,唯「光」不決定,(光不遍及珠寶。)

【稻芽比測稻種等,果因多數成錯亂。】若如是從稻芽比測彼之種子時,若設立稻子則無「因」和無「有因」不成立稻芽,唯「芽」未必決定—(芽未遍及種子。),倘若引述彼稻芽之時,不成立稻之所差別,且現見(唯「芽」未決定)餘力之分辨其差別不相違,珠寶光亦現見餘他力,彼已分辨其差別豈有相違。若非如是,一切果因相皆成錯亂。

###### 辛二•破斥「非比量」妄執為「比量」:

【錯亂因相與所立,與義支分謂比量。】若具有煙之山比測具有恆常之火,唯「火」名—即心知有火,欲許成立比量。具有支之山有法,應存在常火,以其有真實義之煙故。如自在天神所作之灶。若如是設立,設立之因相之時,雖非比量,然於成立量之時是比量謂之說法,亦不應理。(註:具有支是指神我)

【彼因相無因三式,成立因相無差別。】具煙之山,成立有恆常之火。或若設立「真實諦之煙」為因相,則彼諸因相當不成立因三式,如彼非有之故。若謂既設立如彼之設立,然而已經立量,成立唯「無常之火」和唯「煙」為因相?曰:應不是,能差別法—常,彼不成立真實義,豈能成立「所差別—常之火」,和「真實義之煙」。若謂成立唯「火」和唯「煙」?云:應不是,欲許持杖者成立唯「人」豈能成立。

#### 己三•事相能決定定義量

有二:

##### 庚一•質難:

【若謂決定彼諸量,自、他從何而了悟。】以量了悟義之時,決定識引導彼無欺量力,從自力定量引導或他力定量之引導,若自力定量之引導,則當無不相符量之定義。若從他力定量,則轉成無窮盡。

##### 庚二•答辯有三:

###### 辛一•破斥他宗之答辯:

【某某許自力定量,某一謂他力定量,自他二者之理論,捨法稱論師旨趣。】有一說唯從自力定量之說法。某一說唯從他力定量之說法,唯不了解事勢比量力和法稱論師之旨趣。釋量論云:「眾分別依名,是各別自證。」又云:「若捨差別分,現量所取中,於差別若有,證緣亦當證。」

###### 辛二•自宗之答辯:

【二義明和自證分,比量由自力定量。】顯現能作義之現量,禪修現量者彼二義明,自證識和比量四種,由自力定量。

【最初者、意不專和,錯覺因他力定量。】最初現量者和意識不專注和已成錯亂因三者,從他力定量。以喻詮說:現相從自力定量,諦實之支分從他力定量。從長遠距離觀之,雖確定紅燃燄之相,思慮實火與否?或謂幻相或幻化等增益而懷疑。若從他力定量或長遠距離觀之。若具有枝葉相,則觀待於唯「總樹」,斷決增益後從自力定量。別相—沉香樹是無欺且無分別故,雖是現量然於沉香樹之虛體,不斷決增益故,從他力定量。若謂如不確定別相,相違彼量運作?除「遣餘之總相」外,不成立總義故。若能作義則唯「別相」之能作義故。無欺且無分別之境,亦唯「沉香樹」之故。復次,現相本性亦從他力確定量,喻:若唯一「火」現相,則吾等覺識中同時生火相與否而言。懷疑性,則根識是無欺且離分別故,是現量亦非意識能確定量,而從他力能確定量。

彼能確定量:

【生效義與修習者,以比量能決定量。】從現火之相,而懷疑其虛實,現見於煮燒等功能作用,確定為火或未現見生效義,然屆間產生煙,緣取顯明之義相,禪修現量之敏察力確定彼義。或比量之確定量亦有二,火紅燃燄相亦猶疑為虛假,謂從產生煙之因相確定火,或謂緣取俱生因之餘義為比量。若懷疑火紅燃燄相,則依火之氣味等其餘根處(鼻識),確定為火。有一說此是現量之說法,僅限於不了解根處之分類,法稱論師亦謂:「因之法是比量」之說。

###### 辛三•斷諍:

【有一謂觀察「體性」,與「境」遣餘為非有。】所確定之量和能確定之量二者,若是同一境,則第二能確定之量轉成斷決識。若非同一境,則境成立餘他實體故。如何成立餘他實體之說法。復次有一說,所有由他力定量,彼時若不斷除增益,則非量性故。他力定量亦不應理。若斷除增益,則轉成從自力定量。若由自力定量,則從他力定量究竟非有之說法。

【彼諸見解僅限於,現量分別相滲雜。】現量唯「離分別且不錯亂」量之趣行,若「現量」性自力立刻能引導決定識,則是從自力定量。若現量自力之立刻不能引伸決定識,後時須從他力定量。無了知從他力定量之立論,應如外道之妄分別和無分別相滲雜,思維現量性為決定之自性,而終止辯諍。若謂:所有現量現相皆轉成不確定。曰:承許如是前已述說。

#### 己四:定義之量如何作立破之法

有二

##### 庚一•立破之總立論

【現相是實體之有境,遮遣能立能破二。】現相是實體之有境(覺識)故。現量除唯「現於義」外,而無「立」「破」之名言。然而彼隨行之決定和比量,總之遮遣方式作立破,偶爾共許成立現相是假立者,若如是分為成立現相和成立遮遣二者,彼成立現相性。不直接作立破,若能確定量後而作立破,則轉成遮遣性。於此之際,成立遮遣之敘說。法稱論師云:唯除能立和破斥,非有由聲而生餘名言。」,亦成立遮遣之旨趣,彼故「遮遣之立破二者;遮非遮無同一義。」

##### 庚二•抉擇彼之自性

分為二:辛一•定義;辛二•如何了解義法:

###### 辛一•定義

分為三:

壬一•破斥他宗:

有一說:「遮非」「遮無」之定義:所立法捨棄與否,「遮非」和現量二者作同一義,未現見「聲」與大部量論故,不區分成立「現相」和「遮遣」。唯限於不區分成立「遮非」和「破斥之支分」。量決定論云:「唯獨遮非,非破斥境。」然若為何?未憶念及「遮無亦是」之敘說。復次,不捨所立法若是遮非,則現量亦應成「遮非」,以其不捨所立法之故。

壬二•立自宗:

斷除「破斥」和「能立」,與不斷除法分二。遮無和遮非之定義,依次:為斷除所破事物後,不引伸他法和引伸他法。喻如無瓶是唯獨破斥和無瓶之地方則「立」「破」聚合。

壬三•斷諍:

有一說:全然斷決所破事物,若斷除直接相違,則「遮非」應非有,以一切所知唯一遮斷「直接相違」而存在之故。若斷除間接相違,則「遮無」應非有,斷決間接相違後,不引伸他法為「無」之故。無論是「直接」、「間接」相違皆可,於彼之際,是一不欲許之法。其後引伸之法,亦於彼之際是所承許法故。斷決一不欲許法後,「引伸」和「不引伸」承許之他法。彼故,「遮非」是「能立」「能破」相聚合故。若主要為實體支分;則亦設立「能立」之名,唯除能立與破斥非有由聲而生餘名言。若主要為遮遣支分,則亦設立破斥之名。釋量論云:「此即於有事,亦不許事分,能立唯遮性,由於前二因,亦能立非故。」

###### 辛二•如何了解義法

可分為三:

壬一•破斥他宗:

【某謂「直接」「間接」法,亦有「能立」和「滅除」。】西藏因明學者欲許直接間接法依三漸次定義:顯現彼義相之方式。斷除增益。顯現他相之方式斷除增益。復次,若了悟彼實境,則間接斷除增益故,覺識無前後次序。

壬二•成立彼作立破法

以喻詮說:若以比量比測山具有火,則自性間接了解火量,若直接了悟破斥所作性為常故,則間接了悟如憶念「所作性必遍及無常」。或於現量亦成立緣取彼自證之識故,間接當成立顯現彼境。內心識上直接成立緣取「見二月」和「青色」故,其外境間接成立「見二月」和「青色之相」,和直接成立他力定量,現彼境故,應間接成立緣取彼覺識。如直接成立所持境青色故,間接成立覺識自性緣取青色。或以明義「煙必有火」,和「沉香樹是樹」成立遍相。間接成立無火則無煙,無樹則為無沉香樹之遍相。

若以「破斥」喻詮說之:於緣取二虛體相聚,遍及緣取唯「虛體」故。從剋除總類所緣取唯一虛體,亦間接剋除別類所緣取二虛體相聚。

壬三•如何剋除法亦分為三:

癸一•破斥他宗:

a.直接剋除所破事之總相故,間接剋除所破事之別相。例如唯「火」之總相為直接剋除清涼故,旃檀之火間接剋除清涼。或實體之總虛體剋除諦實性故。亦如於境、時、相相異之實事,亦剋除諦實(如陽燄)。b.直接剋除總相,間接剋除別相。於所破斥實事直接剋除唯「諦實之總」故,別相神我、微塵和剎那間接剋除諦實,或剋除遍地唯「青」故,間接剋除青蓮花。c.相違事之總相直接剋除所破事之總故,相違事之別相間接剋除所破斥之別相。唯「事體」之總直接剋除唯「諦實體」之故。「事體」之別相—義和明識,剋除「微塵」與「剎那」之諦實。如是雖能、所差別法,亦是唯—虛體,和二虛體相聚故,如以能差別法「遮除枴杖」可遮除所差別法「遮除持杖者」。應如是剔除能別法故,應不剔除所別法。如枴杖遮除生命,持杖者不遮除生命。亦直接遮除能別法,間接遮除所別法,亦即遮除是能別法,即是遮除所別法。和遮阻有能別法,未必剔除具有所差別法等等,遮阻是枴杖故,不剔除是持杖者。與遮阻具有父名,不剔除具有子名。然而持杖者,若手裡有枴杖。或如所差別法子具前行於父。盡如是所差別法,若遮除能別法,則應遮除所別法。

若所持單一虛體則不緣持虛體二聚合之故。謂之觀察此:

【比量為間接了悟,否則轉成第三量。】間接了悟之定義,顯現其餘義相之方式,其餘而斷除增益,彼間接了悟過遍於比量。倘若謂比量觀待於因相斷除增益,此間接了悟不觀待因相而斷除餘增益義。彼不觀待因相為何?若是不觀待相屬性而斷除增益,當轉成第三量。若是觀待相屬性,應不超越於比量,直接成立果和別相。間接成立因和總相,是為果因相和自性因相。若直接遮阻「因」和「能遍」之量力,間接滅除「果」和「所遍」,則含攝於「因不可得」和「能遍不可得」因,除「能別法」故剔除所別法,亦從攝集「枴杖」和「士夫」二者之因,產生「枴杖者」之果,是「因不可得」或「能遍不可得」因。然若由比量領悟山具有火,則覺識上間接領悟衡量火等,領悟「山具有火」是「覺識性」故,間接領悟之因,除覺識外無其餘。自證之覺識,直接證成「緣執二月」故,間接成立實有二月謂之說法,不應理,以其錯亂識無實境之故。若謂唯「相」不欺妄?試問:彼相為何?若是「義自相」,則覺識當成不顛倒。若是「總義」或「幻相」,則是覺識錯亂性之無實境,前已述及。他識之直接成立青色境故,間接成立覺識緣執青色,亦不應理,境「成立青色」性,是外境之相顯示於心識故,彼相分間接上,無成立餘他覺識之因故。如是遮阻「因」和「能遍」,間接滅除「果」和「所遍」,含攝於比量等,自行觀察而得知。

癸二•自宗分為二:子一•了解能立法;子二•了解破斥法方式

子一•了解能立之分類:

【「實義」、「覺識」、「是」與「有」二、二分析共有四。】是「實義」與「覺識」二者之體性,和具有相異性分析,二、二共有四種。

子二•了解破斥法方式:

【彼破斥性遮反四。】破斥之分析,非「外義」與「覺識」二者之體性和不具有相異分法亦二二共有四種。

【成立破斥當成量。】了解「能立」,現量引伸之決定識和「遮非」是能立比量。了解「破斥」,現量和「遮無」是能立比量。比量亦當能立「遮無」之不可得因而領悟「遮無」。能成立「遮非」之能立因相,而領悟「遮非」。如是領悟後,滅除法亦分為「是體性」和「相異體性」二者。首先:是苦樂者和緣色緣聲之體性,應剋除自能作性,能立「彼」故剋除「非彼」。復次,於自相續若產生緣取色體,而不產生緣取聲,則以何了知,無緣取聲?云:若經驗緣聲,則為無錯亂之原因。若專心一意則決定遍相,不可緣得決定識之果。若謂:云何不可緣得「決定識」?若有決定識,則應須轉成確定餘覺識之體性。若非如是,則「分別」與「無分別」二者當同時轉入一體。遮除彼決定識亦是「果因」或「能遍不可得因」。然而應成立「能」「所」經驗,詮說同一體性之現量。復次:破除是唯「淨遍地」,唯「瓶」和是「瓶」「柱」和是「青」、「黃」等等。剔除彼唯一執著,餘證識之作用,滅除實有相異量。亦若諸容許現見,遍地緣取事分,則如「瓶」或「頭角」淨事應剔除經驗性。「由自性差別之經驗,遮除其餘即非餘」。如:諸不許現見「無鼓聲」、「油燈熄滅」等,緣取相違事相。剔除不可緣得決定識之果。若於前面地上微生物或若於寺廟無鼓聲等,唯「彼」不顯現。無現見性,當不成立為「無」,以其瞬間可能退失「眼根」「耳根」功能之故。然而同時存在彼諸,或若顯見微細色身,或聞餘聲,則彼諸成立無實。故彼諸容現之事相緣取相違事,非彼之差別者之義與意識。一切為比量之作用。如是以量之阻除義,亦非遮除實有,而是於「無實」能知是「無」,彼亦是遮除所破斥事物之可緣得性,剔除一切所破斥之義,唯「彼量」外無餘他之故。

癸三•斷諍:

【謂「間接了悟」之說,「作用」、「比量」之旨趣。】若謂陳那論師之集量論,某些章節或謂間接了悟、或謂了知義之說法相違?彼間接了悟是從「現量之作用」,或「由修習因三式」,而瞬間產生比量之旨趣,量決定論云:非自性成立一切觀待餘他與自性相屬之能立無錯亂之故。「至於非現量之量,別比量外非餘他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