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捨墮一 第一迦絺那衣戒
## 一
爾時,佛世尊在毘舍離瞿曇廟中。
爾時,世尊聽許諸比丘〔受持〕三衣。六群比丘因世尊聽許受持三衣,以一三衣入村,以其他三衣住僧園,以另外三衣沐浴。諸比丘中少欲者譏嫌非難:「何以六群比丘蓄持長衣耶?」時,諸比丘以此事白世尊。〔世尊言:〕「諸比丘!汝等實蓄持長衣耶?」「世尊!實然!」佛世尊呵責:「愚人!何以汝等蓄持長衣耶?愚人!此非令未信者生信……乃至……諸比丘!汝等當如是誦此學處——
任何比丘,蓄持長衣者,尼薩耆波逸提。」
如是,世尊為諸比丘制立學處。
## 二
爾時,長老阿難得長衣。長老阿難欲以此長衣奉贈長老舍利弗,適遇長老舍利弗住沙祇。時,長老阿難念:「世尊制『禁蓄長衣』學處。我得此長衣,欲贈長老舍利弗,長老舍利弗住沙祇,我當如何作耶?」於是,長老阿難以此事白世尊。
「阿難!舍利弗幾日還耶?」「世尊!應在九日或十日還來。」爾時,世尊以是因緣說法而告諸比丘曰:「諸比丘!限於十日內聽蓄長衣。諸比丘!汝等當如是誦此學處——
比丘〔三〕衣已竟,迦絺那衣捨已,限於十日內可蓄長衣。若過此者,尼薩耆波逸提。」
## 三
(一)
「衣已竟」者,〔安居後之衣時而〕令比丘作衣,或失、或壞、或燒、或無得衣之望時〔令作衣〕也。
「迦絺那衣捨已」迦絺那(kaṭhina),施與安居三月間精進比丘之衣,得受持至十二月十五日之五個月間,至同日應捨之。持此迦絺那衣者,有得蓄長衣等五項優惠。「迦絺那衣捨已」是十二月十五日以後,又於「八事之因緣捨已」以後(參照大品七)。kaṭhina 是堅固之意,故北傳漢譯律藏作堅固衣或功德衣。者,從八事中之一事而捨,或由僧於中間捨。
「限於十日內」者,最長可蓄十日。
「長衣」者,非受持衣,未經說淨也。
「衣」者,六種衣六種衣,依覺音註:khoma(驅磨衣,即麻布)、kappāsika(劫貝衣,即綿布)、koseyya(高世耶衣,即絹布)、kambala(欽婆羅衣,即毛布)、saṇa(娑那衣,即粗麻布)、bhaṅga(婆伽衣,即大麻布、紵布)。中之任何一衣,謂應說淨vikappanupagapacchimaṁ 之 vikappana,北傳漢譯律藏為說淨、淨施、作淨、分別等語譯之。比丘得過分之衣時,行儀式轉施一知友比丘,成為其比丘之物,而自己保管之,於必要時可使用。所以是形式的授與儀式。但,真實施與時,有時亦有說淨。說淨有二種(參照單墮五十九戒)。今所謂長衣,係指應說淨之最下量以上之衣(財),其以下之衣雖有剩餘者,不成為長衣。其量如何?覺音註云:長二搩手、寬一搩手,即佛之八指和四指之量。此語亦出於大品八.二十一.一,Rhys Davids 以此譯為 The limit for the size of a robe upto which it ought to be handed over to another Bhikkhu.(校勘者註:日譯所引覺音註係指衣大小之量,應說多少件數之量為適合文義。)之最下量。
(二)
「若過此者,尼薩耆波逸提」者,於十一日明相出時,為尼薩耆。應捨於僧、別眾或人。「比丘!應如是捨:
其比丘至僧伽處已,偏袒右肩,禮上座比丘足,胡跪合掌白如是:
『諸大德!此衣由我蓄過十日,應捨之(捨墮衣)。我今以此捨於僧。』捨已,自白懺悔其罪。應由一聰明賢能之比丘攝受其罪〔之懺悔〕,還與所捨之衣。
『大德僧!請聽!此衣乃某甲比丘之捨墮衣,已捨於僧。若僧時機可者,僧當以此衣〔還〕與某甲比丘。』
〔或〕其比丘,至眾多比丘處,偏袒右肩……合掌白如是:『諸大德!此衣由我蓄過十日,應捨之。我今以此捨於諸大德。』捨已,自白懺悔其罪。應由一聰明賢能之比丘攝受其罪,還與所捨之衣。
『諸大德!請聽!此衣乃某甲比丘之捨墮衣,捨於諸大德已。諸大德!若時機可者,此衣當還與某甲比丘。』
〔或〕其比丘至一比丘處,偏袒右肩,胡跪合掌白如是:『大德!此衣由我蓄過十日,應捨之。我今以此捨於大德。』捨已,自白懺悔其罪。應由彼比丘攝受其罪,還與所捨之衣。〔言:〕『我以此衣與大德。』」
## 四
於過十日有過想者,捨墮;於過十日有疑想者,捨墮;於過十日有不過想者,捨墮。
於非受持有受持想者,捨墮。
於不說淨有說淨想者,捨墮。
於不捨有捨想者,捨墮。
於不失有失想者,捨墮。
於不壞有壞想者,捨墮。
於不燒有燒想者,捨墮。
於不被奪有被奪想者,捨墮。
捨墮衣,不捨而受用者,突吉羅。
不過十日而有過想者,突吉羅;不過十日而有疑想者,突吉羅;不過十日而有不過想者,不犯也。
受持十日以內、說淨、捨、失、壞、燒、被奪而取〔衣〕原本 gaṇhanti 暹羅本為 gaṇhāti,以下同。、以親厚想以親厚想捉(取)之(vissāsaṁ gaṇhanti),謂當使用親友等之衣時,心裡想:「彼不但不怒,反而歡喜。」有如此信賴心。因非是己有,故非長衣。取,癡狂者、最初之犯行者,不犯也。
五
其時,六群比丘捨衣不還與。以此事白世尊。〔世尊曰:〕「諸大德!不得不還與捨衣,不還與者,突吉羅。」
# 捨墮二 小屋戒
## 一
爾時,佛世尊在舍衛城祇樹給孤獨園。時,諸比丘以衣托於比丘等之手,唯著安陀會及鬱多羅僧出遊諸國。其衣久置有污損,諸比丘曬其衣。長老阿難巡行諸房時,見諸比丘正在曬衣。見已,至諸比丘處作如是言:「友!此污損之衣,何人之物耶?」爾時,彼諸比丘以此事告阿難。長老阿難譏嫌非難:「何以諸比丘以衣托於比丘等之手,唯著安陀會及鬱多羅僧出遊諸國耶?」如是,阿難以此事白世尊。〔世尊曰:〕「諸比丘!其諸比丘實以衣托於比丘等之手,唯著安陀會及鬱多羅僧出遊諸國耶?」「實然!世尊!」佛世尊呵責:「諸比丘!何以其愚人等以衣托於比丘等之手〔……乃至……〕出遊耶?諸比丘!此非令未信者生信……乃至……諸比丘!汝等當如是誦此學處——
比丘〔三〕衣已竟,迦絺那衣捨已,雖一夜離三衣者,尼薩耆波逸提。」
如是,世尊為諸比丘制立學處。
## 二
爾時,一比丘病於憍賞彌。親戚遣使至其比丘處,「大德!請來!我等看護〔汝病〕。」諸比丘亦如是言:「友!請去!親戚看護汝〔病〕。」其比丘言:「友!世尊制立學處,不得離三衣。我病不能帶三衣去,我不去。」以此事白世尊。爾時,世尊以是因緣說法而告諸比丘曰:「諸比丘!為病比丘,聽許給與不失〔三〕衣之認可。
諸比丘!應如是與:其病比丘至僧中,偏袒右肩,禮上座比丘足,胡跪合掌白如是:
『諸大德!我病不能持三衣去。諸大德!我乞僧認許不失三衣。』
應二次乞請、三次乞請。應由一聰明賢能之比丘於僧中唱言:
『大德僧!請聽!此某甲比丘因病不能持三衣去。彼乞請僧認許不失衣。若僧時機可者,僧認許與某甲比丘不失衣。』如是表白。
『大德僧!請聽……乞〔……不失衣〕,僧認許與某甲比丘不失衣。諸大德中,認許與某甲比丘不失衣,忍者默然,不忍者請說。依僧認許,與某甲比丘不失衣竟。眾僧已忍……知解。』
諸比丘!汝等當如是誦此學處——
比丘三衣已竟,迦絺那衣捨已,雖一夜離三衣者,除僧之認許外,尼薩耆波逸提。」
## 三
(一)
「衣已竟」者,比丘之作衣,衣或失、或壞、或燒,或無得衣之望而〔作衣〕也。
「迦絺那衣捨已」者,八事中依一事捨之,或依僧於其中間捨之。
「雖一夜離三衣」者,離僧伽梨、鬱多羅僧或安陀會。
「除僧之認許外」者,除比丘之許可者外。
「尼薩耆」者,明相出現時即捨墮。應捨於僧、別眾或人。
「諸比丘!應如是捨……乃至……『諸大德!此三衣,僧無認許我離一夜,應捨之。我今以此捨於僧。』……乃至……『…〔僧以下,為捨於僧之衣當還與之、捨於別眾之衣當還與之、捨於個人亦當還與之等三事之略說。各戒之下亦同此。〕當還與。』……乃至……『……〔別眾〕當還與。』『……我還與大德。』」
(二)
聚落同界同界(ekupacāra),在此中,雖身與衣相離,但此區域內不算離衣。異界(nānupacāra)即為離衣區域。、異界,住處同界、異界,小屋同界、異界,塔同界、異界,帳幕同界、異界,重閣同界、異界,別屋同界、異界,船同界、異界,隊商同界、異界,田同界、異界,穀場同界、異界,園同界、異界,精舍同界、異界,樹下同界、異界,露地同界、異界。
(三)
「聚落同界」者,一族之聚落有籬,若衣置於聚落內,〔身〕應住聚落內〔此為不失衣〕;若無籬,衣置一家,應住其家或〔身衣之距離〕擲石擲石所及處(hattapāsā),普通人投石之落石範圍,但人力不同,《善見律》為十五肘以內。所及者,為不失〔衣〕。
「聚落異界」者,多族之聚落有籬,衣置一家,應住於其家、或集會所、或村門下、或擲石所及處者,為不失衣。至集會所,衣置於擲石所及處,應住集會所、住於村門下或擲石所及處者,為不失衣。衣置集會所,應住於集會所、村門下或擲石所及處者,為不失衣。〔聚落〕無籬,衣置一家,應住其家或擲石所及處者,為不失衣。
(四)
一族之住處,有籬而有種種幽室、種種內室,衣置住處之內,應住住處內;無籬,衣置一室,應住其室或擲石所及處者,為不失衣。
有多族之住處,有籬而有種種幽室、種種內室,衣置一室,應住其室、門下或擲石所及處者,為不失衣;無籬,衣置一室,應住其室或擲石所及處者,為不失衣。
(五)
一族之小屋,有籬而有種種幽室、種種內室,衣置小屋內,應住小屋中;若無籬……〔參照(四)〕…多族之小屋……無籬……為不失衣。
(六)
一族之塔(遠望之瞭望台),衣置塔中,應住塔中。多族之塔,有種種幽室、種種內室,衣置一室,應住其室、門下或擲石所及處者,為不失衣。
(七)
一族之帳幕,於帳幕內……〔參照(六)〕多族之帳幕……為不失衣。
(八)
一族之重閣,於重閣內……多族之重閣……為不失衣。
(九)
有一族之別屋,於別屋內……有多族之別屋……為不失衣。
(一〇)
有一族之船,於船中……有多族之船,有種種幽室、種種內室,衣置於一內室,應住其內室或擲石所及處者,為不失衣。
(一一)
有一族之隊商,置衣於隊中,前後有七尺abbhantara 註為十四肘;北傳漢譯律藏為七間、或七尺;依《四分律》為八樹之中間即七間,各間七弓,故成四十九弓。者,為不失衣;側面有一尺者,為不失衣。有多族之隊商,以衣置隊中,若擲石所及處者,為不失衣。
(一二)
有一族之田,若有籬,衣置田中,應住於田中;若無籬,擲石所及處者,為不失衣。有多族之田,若有籬,衣置田中,應住門下或擲石所及處者,為不失衣;若無籬者,擲石所及處者,為不失衣。
(一三)
有一族之打穀場,若有籬,衣置於打穀場內,應住於打穀場內;若無籬,擲石所及處者,為不失衣。有多族之打穀場,若有籬,衣置打穀場內,應住於門下或擲石所及處者,為不失衣;若無籬,擲石所及處者,為不失衣。
(一四)
有一族之園,若有籬〔……參照(一三)〕……若無籬……有多族之園……若無籬,擲石所及處者,為不失衣。
(一五)
有一族之精舍,若有籬,衣置於精舍內,應住於精舍內;若無籬,衣置於精舍,應住於精舍中或擲石所及處者,為不失衣。有多族之精舍而有籬,衣置於一精舍,應住於精舍內、門下或擲石所及處者,為不失衣;若無籬,衣置於一精舍,應住其精舍內或擲石所及處者,為不失衣。
(一六)
有一族之樹下,日中〔樹〕蔭遍滿之時,衣置於蔭中者,應住於蔭中。有多族之樹下,擲石所及處者,為不失衣。
(一七)
「露地同界」者,於無村之空處,周圍以七尺為同界,其外者為異界。
(一八)
於離衣有離衣想,除僧之認許者外,捨墮。於離衣有疑想,除僧之認許者外,捨墮。於離衣有不離衣想,除僧之認許者外,捨墮。
於不捉有捉想者……乃至……
於不捨有捨想者……乃至……
於不失有失想者……乃至……
於不壞有壞想者……乃至……
於不燒有燒想者……乃至……
於不被奪有被奪想者,除僧之認許者外,捨墮。
捨墮衣,不捨而受用者,突吉羅。
不離衣而有離衣想者,突吉羅;不離衣而有疑想者,突吉羅;不離衣而有不離衣想者,不犯也。
(一九)
夜明以前取衣、捨、失、壞、燒、被奪而取、以親厚想取、比丘僧認許時、癡狂者、最初之犯行者,不犯也。
# 捨墮三 第三迦絺那衣戒
## 一
(一)
爾時,佛世尊在舍衛城祇樹給孤獨園。爾時,一比丘得非時衣,於彼不足以作衣(不夠長)。於是,其比丘〔欲令其延長而〕舉其衣反覆擦磨之。世尊巡行房舍,見其比丘舉衣擦磨。見已,至比丘處言:「比丘!汝何故舉此衣反覆擦磨耶?」「世尊!我得此非時衣而不足為衣,故我舉此衣反覆擦磨也。」「比丘!汝尚有得衣之望乎?」「世尊!有也。」爾時,世尊以是因緣說法而告諸比丘曰:
「諸比丘!得非時衣時,尚望能得衣者原本之 cīvarapaccāsā,應如暹羅本作 cīvarapaccāsāya。聽蓄之。」
(二)
爾時,諸比丘〔思:〕「由世尊聽許得非時衣時,尚望能得衣者可蓄之。」而彼等得非時衣,蓄過一月,其衣聚束存於衣竿。長老阿難巡行房舍,見衣聚束存於衣竿,言諸比丘曰:「友!聚束存於衣竿者是誰之衣耶?」「友!我等之非時衣,望得衣故而蓄之。」「友!此衣蓄幾日耶?」「友!已過一月。」長老阿難譏嫌非難:「何以諸比丘得非時衣而蓄過一月耶?」爾時,長老阿難以此事白世尊。〔世尊言:〕「諸比丘!比丘等得非時衣,實蓄過一月耶?」「實然!世尊!」佛世尊呵責:「諸比丘!何以汝愚人等得非時衣,蓄過一月耶?諸比丘!此非令未信者生信……乃至……諸比丘!汝等當如是誦此學處——
比丘〔三〕衣已竟,迦絺那衣捨已,比丘若可得非時衣,當由冀望〔衣〕之比丘納受。納受之後應速作〔衣〕。若非滿足時,唯限一月,其〔期限〕以內有望可滿足者,其比丘得蓄其衣。若蓄過此,雖有望〔滿足〕,亦尼薩耆波逸提。」
## 二
(一)
「衣已竟」者,……〔同捨墮二.三(一)〕……於其中間捨之。
a'「可得」者,或由僧、或由別眾、或由親戚、或由友得,或得糞掃衣、或由己之財而得。
「非時衣非時衣(akālacīvara),指衣時(是正式作衣之時期)以外所得之衣。衣時(cīvarakāla)者,在安居後一個月(七月十六日─八月十五日,即迦提月)得迦絺那衣時,即此一個月,再加四個月。今指以外之時,言十二個月及七個月。」者,非行迦絺那衣式時,於十一個月中得原本 upannaṁ 是 uppannaṁ 之誤寫。者,於行迦絺那衣式時,在七個月中得者。又於〔衣〕時中指名為〔非時衣〕而與者,此言非時衣也。
a 「冀望」者,期望納受者可納受之。
「納受之後應速作」者,當於十日〔內〕作。
「若非滿足時」者,作而不足。
「限一月〔……〕其比丘得蓄其衣」者,最長可蓄一個月。
「其以內〔……〕滿足」者,望於其期限以內滿足。
「有望」者,可望由僧、或由別眾、或由親戚、或由友得,或得糞掃衣、或由己之財而得之。
(二)
「若蓄過此,雖有望」者,於得本衣之日得望衣,應在十日內作衣也。得本衣以後,二日得望衣,應於十日內作。得本衣以後三日……乃至……四日……乃至……五日……乃至……六日……乃至……七日……乃至……八日……乃至……九日……乃至……得本衣以後十日得望衣,應於十日內作之。
得本衣以後,十一日……乃至……十二日……乃至……十三日……乃至……十四日……乃至……十五日……乃至……十六日……乃至……十七日……乃至……十八日……乃至……十九日……乃至……得本衣以後二十日得望衣,應於十日以內作之。
得本衣以後,二十一日得望衣,應於九日內作。二十二日……乃至……二十三日……乃至……二十四日……乃至……二十五日……乃至……得衣後,二十六日者,應於四日內作之。二十七日……乃至……二十八日……乃至……得本衣以後,二十九日得望衣者,應於一日內作之。
得本衣以後,三十日得望衣,應於即日受持、說淨或捨;若不受持、不說淨或不捨者,於三十一日之明相出時,為捨墮。應捨於僧、別眾或人。「諸比丘!應如是捨……乃至……『諸大德!此非時衣由我蓄過一月,應捨之。我今以此捨於僧。』『〔僧〕當還與。』『〔別眾〕當還與。』『我當還與大德。』」
(三)
得異於本衣之望衣,日限尚有餘時,不冀望〔衣〕者不應作。
於過月有過想者,捨墮;於過月有疑想者……乃至……於過月有不過想者……乃至……不受持而有受持想者……乃至……不說淨而有說淨想……乃至……不捨而有捨想……乃至……不失而有失想……乃至……不壞而有壞想……乃至……不燒而有燒想……乃至……不被奪而有被奪想者,捨墮。
捨墮衣,不捨而受用者,突吉羅;不過一月而有過想者,突吉羅;不過一月而有疑想者,突吉羅;不過一月而有不過一月想者,不犯也。
(四)
受持一月以內、說淨、捨、失、壞、燒、被奪而取、以親厚想取,癡狂者、最初之犯行者,不犯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