戊二•解現相與遮除之法有二:
己一•闡述了知境之法
【無分別攝屬現相,諸聲分別是遣餘。彼諸錯亂不錯亂,分別二二共為四。】現相分為錯亂與不錯亂二種;遣餘分為顛倒與不顛倒二種共為四種。
己二•決定現相遣餘之自性
有二:庚一•現相;庚二•遣餘
#### 庚一•現相
可分為二:
##### 辛一•一般現相之定義:無分別識之現見境
##### 辛二•抉擇各別義
分為二:
###### 壬一•幻相(即現相錯亂)
亦有二:
癸一•定義:現見非自相之境
癸二•分類:
子一•錯亂根識
子二•染污意識
量決定論亦云:近於染污是欺騙之故。
###### 壬二•實相即非妄現相
亦有三:
癸一•定義:現見實有自相之境
癸二•分類:自證與明義二者
癸三•事相:能證成定義有三:
子一•境之實義:
【適住義之諸實體,一與諸多為非有,諸多住一為非有,唯一無「明」與「不明」。】於吠琉璃為例:青色、所作性、無常、等等諸法,外義既為相異之物,其屬性亦無相異性,相異之空和無唯「青色」之一總相故。吠琉璃與青蓮花等諸青色相互間住於無隨遍性。
子二•認識心識之法:
【一切現量如義現,一義無具相異相,相異現一為非有,攝入現相無輪替。】吠琉璃若呈顯現量之相,則應趣知無支分。「青色」分析青色性,和「吠琉璃」之所作無常亦無相異。境、時、相、相異之諸青色,亦無隨遍之同一總相故,而呈現相異性。
子三•覺識順應於義有三:
丑一•如何順應法:
【盡如外境存在力,若依彼產生根識,決定無則不生故,識義相互無錯亂。】彼亦如住於青色境,心識亦如彼顯現,青色之所作性與無常等諸屬性無差異。心亦顯現無差異相,如諸相異之境、時、相存在異相,心亦呈現相異性。如表相不同之浮雕。釋量論云:「義自性是一,體性是現事,有何未見分。為餘量所觀,諸勝義之義,非自雜無異,其體一及多,是由覺所染。」
丑二•彼量成立之法有三:
寅一•引述因相:
任何義自相是一無分別體性。於彼覺識上無「現見」、「不現見」二分法,現見吠琉璃如現見青色,雖瓶之所作性是無常,然於瓶義中亦是無分別體謂之自性因。
寅二•成立彼量之法有二:
卯一•第一因式-宗法
是無觀待因和妨害量因於後面述之。
卯二•遍相:
若現見吠琉璃則現見青色經驗故而成立。倘若謂:無「現見」、「不現見」二分法,唯俱時現見之自性未定相屬因﹖云:非俱時現見所作性無常,是現見義自相同一體性之故。若謂:義體是一而虛體相異﹖虛體是「心識」作用,不存在於實義,彼故,所作性與無常相屬關係,亦不存在於實義於後面敘述之。
寅三•斷除「量成立」不應理有二:
卯一•斷宗法不應理有二:
辰一•斷因相為非有:
所作性與無常為同一體性,若是實義諦之同一體,則為非有,若是世俗諦之同一體,則未確定,(無「現見」「不現見」二分法,不成立遍相。)如月輪唯照現於下方而不照現於上方﹖云:是世俗之同一體,彼亦非如世間共許之同一「月亮」,或同一瓶體。若是色處,則無常亦是色處。是論典所共許十二處之同一實物。
辰二•斷除「可能同體然無需要目的」:
倘若現青色相,現量成立則決定宗法之量,直接悟知青色無常,間接證成緣持青色顯現無常性之故。若問,同一體性之因相應成無義﹖云:既成立顯現無常之義,而且證成遮除方式之因。
卯二•斷除遍相不應理有二:
辰一•「有境」極成過:
若謂:無二體性,如於同一實物,無「現見」、「不現見」二分法,比量之識同一實物緣持遣餘方式,與彼領受經驗之自證識非緣持遣餘方式,二者緣持「聲義」是比量屬遣餘。不緣持聲義是自證分而非遣餘,二者應相違,以其「識」、「實物」類同之。云:不相違。同一識性從內觀之,是自證識攝屬現相,從外觀之,是比量之「識」攝屬遣餘,如油燈從內觀之是自行明照和從外觀之是遮除昏暗不相違。
辰二•「境」極成過:
若問無二體性同一實體,無「現見」、「不現見」二分法,則「決定」與「不決定」二者相違﹖云:無分別智是「現相」實物之境,決定識是遣餘之境相異故不相類同。
丑三•現量之境成立未定性有三:
寅一•實事成立未定之合理性:
【現前之量無分別,彼故即須未定性。】彼亦從三千五百頌云:若問現前為何現量未定性,現量亦是所取境﹖云:於任一現量非能決定謂之。量決定論云:諸欲樂等之自性,詮釋與自證識,無相繫屬。彼「欲樂」自性唯「現相」,是現量謂之。如因滴論亦云:彼最先現見,非共境為何﹖是唯一現量謂之說法。
寅二•斷除彼現量未決定性之不應理有二:
卯一•斷除與聖言量相違
釋量論云:「非立有無果,故為非量性。」之說法相違。云:不相違。能引導自力定量與他力定量之旨趣故。
卯二•斷除現量未定性與量相違可分有二:
辰一•引述諍論:
倘若現量自境無真正決定量,則與正量相違說。
辰二•答辯有二:
已一•破斥他宗之答辯:
有一或說,決定有二:(1)若謂既無決定之分別見,然且()實有決定之無分別見,現量之斷除增益故﹖云:斷除增益,若為何唯「現相」之名,則現量不斷除增益為非有。若謂:遣餘之斷絕增益﹖則猶如比量無違越於分別見,緣於自境之際,圓滿實物成立量,以所取量之量。彼故﹖若假立「確定」之名則滅壞。
已二•宣述自宗之解說有二:
午一•現量作立破之法:
若謂現量為何﹖彼豈能作立破﹖
【現量離分別見性,無錯亂性成立量,從彼或其餘能力,決定勢力作立破。】若以現量現見瓶,則顯現「顏色」與「無常」二者之現量,若現量除青色之質體外無餘量,決定無常由他力定量作立破。則於無常之質體外亦無餘量,是彼性謂之。然而青顏色之虛體,無錯亂之因,和具分別見之外緣,熏習前世多次現見現前,和屬注一心而實有性,能引導「自力定量」。釋量論云:「若捨差別分,現量所取中,於差別若有,證緣亦當證。」對於無常之虛體,產生具餘相似等等錯亂緣持為同體之原因故。不能自力定量故,須依賴他力定量。釋量論云:「由見色法同,蚌殼誤為銀,若不由亂緣,而計餘功德,故由見於法,見一切功德,由不決定妄,故當善成立。」
午二•若是決定則與現量相違有四:
未一•決定青色虛體成立分別見:
倘若信樂「剎那」之虛體攝屬為遣餘(觀念),決定此青色之自性-虛體是分別見,不容許為現量。無觀待因相故,亦非比量,以其不斷除對立故,亦非屬於遣餘之範疇。
【決定青色之虛體,是分別故為遣餘。由錯亂得取自相,許內觀是自證量。】外義無分,從現量現前後,隨彼而產生之識謂青色,了知彼青色虛體之「總相」法是分別見,彼分別見非假立餘他對立之支分,彼性斷除非青色故。是「遣餘」之有境,而且為「剔除」無實之境故。然所取境得到青自相,從內觀之,是屬於自證識故無錯亂。集量論云:「分別亦許自證識,從非義而悟彼故。」釋量論云:「於所見若知,是總義分別,不增益餘分,除爾許行境。」
未二•決定性斷除增益之法:
【彼任何存在「確實」,應知是斷除增益。】「真實」、「增益」二者,互不并存之相違故。若決定或實有則無增益。釋量論云:「決定與增益,能所害性故,說此於「遠離」,增益轉應知。」
未三•遮除隨生之決定智:
倘若謂信樂「增益」攝入「遠離」存在隨生之決定智,非遮除之有境﹖云:無過。三千五百頌云:「彼遠離性是剔除。」彼故,由現量而隨生之決定智,確定顏色,是遮除之有境,而非確定之剎那性故,非現相之有境。
未四•法稱論師之旨趣:
【決定與增益意識,二者攝屬遮遣故,彼諸謂為非現量,因明智者之宣說。】「決定」、「增益」二者亦攝屬於遣餘方式,而不攝屬於現量謂之:善巧唯一真實量理智者之所宣述之。彼故,雖詮釋現量而決定青色之虛體,亦是分別知見。
寅三•現見境不攝屬「名言」、「分別見」之法有三:
卯一•現相應成「立」、「破」俱時:
倘若「名聲」與「決定」亦顯現實體相而衡量之,則豈有過失?
【依名聲別相衡量,當了知立破同時。】瓶之所作性與無常是無分別體性之義故。若成立則同時成立,若破斥應同時剋除,以其義無差別之故。
卯二:諸同義之名稱,皆屬異名:
【一義假立諸多名,是屬異名非相異。】無差別義,盡所有-「名聲」與「確定」雖詮為同一義體,無超越彼義性故。唯轉成同義異名,不可能得相異之名體或名言。釋量論云:「餘則於一法,一聲覺能遍,非是餘境故,應成為異門。」
卯三•若作遮反性,當轉成遮除方式:
若謂無分別體性之同一義,所作性與無常等,雖詮說相異名聲,然而不轉成同義異名,彼諸是相異虛體故?
【遮反作用於遮除,唯限假立實體名,彼現相愚者錯亂。】
於同一義其相異虛體謂之說法,能立遣餘式。於虛體現相假立名,唯僅限於無知因明之名言。
#### 庚二•遣餘有三:
##### 辛一•定義:
【斷除實相違趣入,遣餘是有境旨趣。】實相違,緣火之時,彼非火是實相違。趣入自境之際,遮反非彼(非同類)或非彼之實相違。感受自之實境,彼斷除實相違後(即遮反實相違),彼境(即是遣餘之有境)謂之「趣入遮除」之定義:感受現相與遮除二者是所取境,由境中敘述實境之增益,遣餘與遮除之所持者,彼有境之識為「趣入遮除」。自境斷決實相違後,產生之覺識彼適住於趣入遮除之定義,斷決實相違後,趣入現相,彼增益是遮除之定義。
##### 辛二•確定遣餘之自性
有二:壬一•遣餘之立論,壬二:詳析遣餘
###### 壬一•遣餘之立論
分為二:
癸一:遣餘境之本質:
【測故,剔除無實境,誤所取境是自相。】遣餘是測察作用,於實義不成立故。若於無實境誤為真實境後而趣入,而所得到之境是自相,彼義自相亦所作性和無常等無相異之義。而存在於同一體性,諸相異虛體相互之間,無纏雜適存於唯「相異」性,然而觀待立宗(誓立宗)之一面轉成因相,或轉成因相無隨行,謂之勝論師所揭之過,如何斷除﹖
癸二•若答辯彼須了知「覺識」之認定法:
【自相同一或相異,遮除認定有四種。】雖如是住於義自相,然而緣持之際分別心之增益後:a.於同一義謂相異義。b.於相異義謂同一義。c.於同一義謂同一義。d.於相異義謂相異義。等四種認定方式中,同一義謂相一義,相異義謂相義二種容易了解。茲於相反二種之解說,分為三:
子一•相異義增益為同一義:
丑一•理由:
【所作與定義同一。】檀香樹、沉香樹等等俱有枝葉,同一定義。和花、白牛等等俱有脊峰之同一定義。和火燃燒與水淹漫等同一果性,是同一錯亂之因,彼故從諸任何義。遮反後作俱彼因者之同類謂之說法。
丑二•增益之覺識相有二:
寅一•相異義誤為同一義:
【熏習力誤為同義。】樹枝與脊峰,燃燒和溼性等等諸同一遣餘之境,無始以來錯亂之熏習力影響,所取為同一總相。釋量論云:「現義覺能緣,各種別異義,無差別體性,遍緣諸體性,彼由意樂力,宣說為有總,由彼所遍計,於勝義中無,諸別不隨行,餘隨行不現。」
寅二•斷除彼之不應理:
【類同相異之果識,若謂一與異相違。】然而於相異義相似,於花白垂鬍產生同一果之心識。致於馬與牛不產生同一果之心識,謂相違。
【猶如意識和藥物,雖是相異有差別。】境、根、外相和作意等,雖相異然而產生唯一識不相違,相異之藥物雖相似,濕列打雷和巴惹巴打等對治痢疾作止鎮定之用,乳酪、蔓青(元根)等不能作鎮定用,別相雖無十分相異,然花白垂鬍等產生同一意識-牛之總相,而馬和樹等不產生同一果意識,謂不相違。釋量論云:「達一知義等,成其為一義,有雖是各異,由自性決定,猶如諸根等,如見藥雖異,或共或各別,能治療疫病,餘物則不爾。」
丑三•目的:
【諸相異所作立破,觀待一方當了知。】境、時、相等相異之樹和牛、火等諸相異,了知為同一總相後,觀待能立與能破之一面而了知是其目的。量決定論云:「彼之差異當為證悟者之傑作。」
子二•同一義增益為相異亦有三:
丑一•增益之原因:
【遣餘相異行境故,同體亦相異虛體。】聲之所作性和無常等,雖意許無差別義,世尊謂諸蘊為相異虛體,和因明學家謂:有法、所立宗、因相、分析為相異,是從遮反相異之反面(異類)方式,容許意識增益為相異虛體性。釋量論云:「名義諸具者,互異即此種。」
丑二•增益之識相:
【如取法分別聲義,耽著相異性之義。】依遣餘方式,如覺識顯現異相。外義亦增益為相異性後而耽著作用。如云:「是故某差別,由某法了知,其餘則無能,故別異而住。」「聲」、「所作性」、「無常」三者,彼能詮之聲詮說相異義,如分別心顯現相異義,彼分別(異類)性亦耽著於相異之義,彼故,云何「差別」?謂「法」等之說法故。
丑三•增益相異之目的:
【一未隸屬是同一,為能了悟故分析。】如是同一體性,諸無知者,以遣餘方式由「遮反非聲」之聲、「遮反非無常」之無常、「遮反非所作」所作性之方法分析其彼此間相異。證成同一義體故,能了知聲無常等。釋量論云:「法有法建立,如異非異等,是不觀實性,如世間所許,唯依如是許,遍立能所立,為入勝義故,諸智者所作。」諸等實體之妨害量,應知總相與相異虛體滅除實有義之理論。
###### 壬二•詳析遣餘
有三:
癸一•實事分類:
【認持實有與無實,方式是遣餘二相。】能立所立和能破所破之方式,分為實有遣餘與無實遣餘二相。
【若依名聲與覺識,彼「有」、「無」亦各有二。】名聲之遣餘和覺識之遣餘二分法,將組成四種-實有名聲、實有覺識、無實名聲、無實覺識等遣餘,二、二共為四種。釋量論云:「為遣除彼故,其決定與聲,亦唯有爾許,彼等境有異。」
癸二•破除實義之遣餘有二:
子一•實義之遣餘不應理
【遣餘是攝屬覺識,物質之義無遣餘。】某一謂:實義之遣餘,欲許實義性之遣餘。法稱論師之旨意,反體與虛體,不分故。
子二•破斥彼原因有二:
丑一•剔除轉成現相:
【義之遣餘自相故,轉成現相剔除弱。】若有實義之遣餘是義自相故。若承許之,轉成現相之境,則剔除之功能喪勢。
丑二:剔除相似現相:
【現相有實義類同,承許斷眼識之盲者。】若「遮除」有實義,則現相亦有實義類推之,若許如是一切義皆是現相故,轉成斷失眼識之盲者。若謂現相是無分別心感受故無實義﹖云:剔除亦是分別心之感受故無實義。倘若剔除是有實義,則實有之定義,是能作義故,當成為實體。若於無實體,設立「實有」之名,則謂轉成類似「虛空有身」。若如是「有」、「無」之名言皆成錯亂。彼故一切遣餘攝屬覺識範疇。名聲與分別作意將互相揉雜一起作用,至於諸義自相盡如彼自之體性實有而存在故,無「剔除」之假名。
癸三•各個之立論有二:
子一•實有遣餘之名聲與覺識二者攝屬一體故,若詮說觀待一面,則為二種。
丑一•定義:
【實體遣餘斷無體】實體遣餘之定義:斷除非能作義,彼故一切「實有之名聲」 和「分別作意」是能斷決之有境。
丑二•分類:
【現相以及無現相,境之方式分為二。】若分析實有之遣餘有二:
丑三•各自之意義
寅一•決定現前:
【顯現於義之自相,隨而生諸決定智,若分名聲與分別,當轉成剔除支分。】眼識現見瓶之自相是現量,(決定智之實境):而假立彼「瓶」為青色與非青色,常與無常等名,若能確定是分別與非分別,則是遣餘性。如云:「於所見若知,是總義分別,不增益餘分,除爾許行境。」現相與剔除二者,無始之習氣揉雜執為同一體故,外道們於根識之思惟,亦如是產生邪見。
寅二•確定隱蔽之遣餘有二:
卯一•定義
【觀待於因或不待,自之定義不可現,以名聲分別決定,彼境亦是遣餘性。】實義之定義不可顯現—不觀待於現量而了知,是以名聲、分別而決定彼境。
卯二•分類:
【諦實與否執二邊,攝入分別三遣餘。】
辰一•實義是攝屬比量之遣餘有三:
已一•詮自宗合理:
若詮「自宗之合理」,則比量三法(因、法、義)是遣餘,分別能立、能破增益後,結合實義。
已二•破斥他宗之見:
若破斥他宗之見,西藏某些學者主張,「聲」、「無常」、「所作性」三者是實物故。欲許「聲之實物」為有法等?此不應理,實物無「成立」、「不成立」二分法。釋量論云:「故依事無事,非依於外事,依聲義此中,許一切立破。」
已三•斷除遮阻之不應理
然若謂:聲義是虛體,彼是無實故,不住於義而能作立破。義自相不當轉成作立破。若謂:「聲義」與「義自相」二者無相繫屬之故。曰:非如是。耽著聲義為自相而作立破之故。因此最初立名者於「義自相」,和「聲義」不作區分各別,其後結合名言,亦以不作區分而了知故。不作各別分類之原因,是無始之習性,誤為同一體﹖以其妄分別同一實體而言。那麼,解說時為何不作同一體,解析者和應用二種「名言」而說相異。若於陳述辨別時攝入名言,則由顛倒妄想方式而了知。
辰二•實義遣餘攝屬邪智之遣餘:
斷絕諦實之聲和分別見思維是決定一切。
辰三•懷疑二者是攝屬猶疑之遣餘:
懷疑亦是分別見故,由剔除方式,假立二者之故。(否定「彼」、「非彼」之現相。)
子二•無實遣餘之「名言」與「覺識」二者,攝屬同一體故。若詮觀待一方 ,則分為三:
丑一•定義:
【無實遣餘遮實有。】彼之定義斷除能作義。
丑二•分類,由所遮除之事物方式分為二:
【所破由「有」「無」方式,剔除之相分為二。】剔除「無」成立體性。
寅一•實有所知:所遮除存在之所知,如無瓶等。
寅二•無實所知:非存在之所知如「無兔角」與「常之無實體」等。
丑三•無實體非現相之境有二:
寅一•不容許現相境為合理:
【無實非有實體故,無體性故無所知,彼故遮除實體性,僅止假名謂無體。】無實體無能立自之體性,由現相方式無法作成實境。不轉成所知之範疇,然而唯「遮除實體」,謂「無體」緣取分別性,唯止「名聲」之詮說。遮除瓶謂「無瓶」,遮除兔子頭上有能刺之實體-謂「無兔角」,以及若遮除外界具有身-謂虛空,由遣餘方式,唯有「假立能作境」外,彼諸無稍許成立體性。
寅二•斷除彼不應理有四:
卯一•斷除與實體相似:
倘若彼諸既不能成立實體性,而且成立自之體性無實故,非無少許能立,若不能成立實體之體性故當不能成立,則謂實體亦因不能成立無實之體性,故轉成不能成立其體性之思維。
【從因而成立實體,則不需觀待無體,無體不由因生故,遮除實體成立識。】實體從自因而成立故,不觀待於遮除無體,於無分別觀點成立現相,而且從分別見觀點而成立剔除性,無體:不從因而生,以其不能成立體性之故。既不成立現相,而且剔除實體後,於覺識方面成立遮除。
卯二•斷除與量相違:
【承許無兔角諸等,無為與虛妄二境,從彼現相影響力,謂成立彼實有境。】承許兔角,石女之子等為無體性,虛空、二月與總義等緣取彼領受力而了悟故,豈非成立義?
【於彼現相得知彼,承許共法非能量,彼故「無為」分為三,二顛倒境為非量。】虛空、擇滅、非擇滅三種無為,亦遮除有為之方式,成為能作境是分別見故,無違越於「遣餘方式」,「幻相」「總義」由無分別,和分別二者錯亂後,而「現相」,亦了知是遮除之支分,所取外義是增益故,無少許性,前已述及。
卯三•斷除與共許相違:
【若無虛空則世間,與二量論謂相違。】倘若無虛空,則唯「虛空相」和虛空譬喻,一切詮釋為非有之思維。
【無自相故非現量,無相屬故無比量,彼故若謂有虛空,非有能立之量論。】無為謂虛空,世間共許之,彼量當不成立。倘若成立量,則自證識成立,當轉成虛空識,若明義證成眼等故,則須轉成虛空有身等。亦當不成立比量,與虛空任何一法,無同體相屬關係,和彼生相屬關係。然若虛空現青色相,與房屋瓶等其內之空間,此類現虛空相,是現見現量之思維。
【現青色相是顏色,空間是現見色身,彼故莊嚴空間之,虛空非能立虛空。】量莊嚴疏云:虛空現青色相,須彌山等光芒,現見青色故,青色之微塵其顏色是色身之故,不承許謂虛空。房屋瓶內之空間,彼虛空亦牆和物器等有質礙之,唯「區分色身」名,僅止於愚者謂虛空;亦無任何成立虛空色身等。若成立虛空色身無違越前述之過,彼故虛空唯緣取遣餘之範疇,無任何成立體性故。釋量論云:「無事無體故,詮體非所觀,即彼等言聲,便成為遮詮。」
卯四•斷除與聖言量相違:
【若諸無為不能立,詮說常性謂相違。】倘若不成立諸無為之體性,則一切「所知」、「有為」、「無為」和「常」、「無常」之直接相違故,務需「無為是常」法稱論師亦云如虛空作常之喻豈非如是。
【諸外道與聲聞師,二者許常謂恆常,法稱論師謂無常,設立顛倒常名言。】外道勝論師和聲聞分別說部師,某些主張成立一切法實有,欲許虛空是常且實有性。三千五百頌云:如欲許虛空等為常者之思維為何﹖彼亦非轉成彼之自性者。法稱論師偶爾謂虛空是常之說;有一論疏作者或謂微塵虛空是常等非自己意趣,彼諸大多數為轉化他人之思想而說之喻,如是亦無相違,然而唯「遮反無常」增益為常後而言,非如是謂之常性,釋量論云:「無豈是常性。」彼之注釋:若寂滅是無因者,則無疑的是常故。若謂實體與彼實體破滅之因-俱時產生無實體﹖云:非如是,彼「常」與「無常」相違之故,思維無實體非實有(存在),以彼諸是實體法。彼故謂「壞滅」或「無」唯「法」名,無成立實義,彼無少許轉變,是唯一變成「無」,彼故常無常,一與異等等一切攝屬於實體,而不攝屬於無體。如云:「立此分別有,與事相屬故。」陳那論師云:實體轉成「無」意謂是無體之說法,謂非實體如是述之。「無體」或「實體轉變成無」,亦即「非實體」或「不轉成實體」之旨趣。「無體」之實有法,或「轉成無體」無少許餘因,不成立彼之體性。三千五百頌云:「現時無兔角之等等如何作是名言﹖兔角不詮述「少許實有」。然而如是,無兔角之謂,滅除實有之「名言」之作用性。復次:唯一於外相設立名言故,具備如是作用,增益後能表示。至於彼非如是。彼唯一真實性,一切義之隱含義,非具唯一體性之述說。復次,若是成立一無實體性,無違越於彼性和餘性。三千五百頌云:「若如是自之體性之自性,非違越於彼性與餘性之分別意識。非彼性之自性謂是餘性之述說。故一切無體之增益,亦由遣餘方式表達所知,非由現相方式,表達所知。
【根識如啞巴有眼,分別如盲者善說,彼俱全自證識根,二者能作表知意。】謂之屆之偈頌。
##### 辛三•斷除「遮除」之諍論
有五:
###### 壬一•若無總則無立名之斷除:
【若無總故彼名聲,轉成無因者謂之。】勝論師或謂總相不成立實體,設立彼之總聲為非有故。一切總之名言,斷了相續以其顯現無因謂之。思惟名聲與義實體相屬後而詮說之。
【隨欲詮勢趣知故,諸名聲無待於境。】諸名聲非對境設立於處,而是隨欲說應用於彼方。
【若是詮說法有法,則謂當轉成無義。】倘若諸名聲不由義方式設置,則諸聲論派者主張,「詮法」之聲和「詮有法」之聲二者,結合於「詮物」和「詮實體」之方式應相違。譬如:「牛性」為詮法,以其是詮實體之聲。謂詮「牛」為「有法」,和「實物」之聲,相異之結合當成無義,以一切義自相不摻雜單獨性,是遠離總相之故。
【義之體性同一性,隨欲詮勢用二聲。】義猶如垂鬍項峰同一性,若隨欲詮之應用,斷除其餘一切非牛之差別,則「詮法」之聲或「詮實體」之聲。譬如謂「牛性」或「瓶性」等應用,敘明反體之聲。然若於彼具垂胡項峰性,不斷除餘諸非區別牛(非牛),則「詮有法」之聲或「詮實物」之聲,譬如「牛」、「瓶」等應用於表明相反之聲。如是集量論云:「共許之所緣和總相謂共許。」彼亦若「詮所緣」則「詮有法」即表示相反實物之聲,能了知別相之名。若「詮相」則「詮法」,即實體之聲,是表示虛體,能了知總相之名。彼故外道論師,欲許總、別相二者成立實義,「詮法」和「詮有法」之二聲,應用於實義之方式而言。佛弟子不承許成立外義,二種聲為遣餘之增益,於隨欲詮說結合,且是斷除餘差異相和不斷除餘差異相之聲二支分相待關係;此說無過。
西藏因明學家有一說,詮法和有法之譬喻,因明學者共許「聲之無常」,和「無常之聲」等作用,僅止於不相混雜聲之名言。如「海生」之聲,敘述為增展是遍漫之相,這些差別釋量論云:「其言從他遮,及言從他返,聲與決定等,是隨名言作。」謂於隨欲詮之應用反體與虛體二者成立,而不應用於實義。又云:「二雖各詮一,由所詮他別,以異囀聲別,成立如異義。」謂法與有法二者,雖詮同一義,然如謂:「牛之牛性」應用文法上第六囀聲,猶如習氣所熏故相異,陳述了知之法。又云:「捨不捨餘別,彼二辭差別,是隨通達者,欲樂之所依,遍說物與事,唯聲之差別,故彼等所詮,都無少差別。」法與有法二聲除隨欲說者之「斷除」與「不斷除」餘差別外,成立無差別義。又云:「欲了知彼義,益彼或具作,設以餘詮說,都無餘差別。」若謂:隨欲說存在「斷除」與「不斷除」其餘差別,則彼名聲之相異緣件,「利益」或「俱作」或「作如是」等任一說法,亦除詮「法」與「有法」外,無超出於表詮。例如:謂:「白牛」不斷除其餘之別相,詮謂:白色之牛,則斷除其餘差別相。復次:「故於遣餘境,能除為具彼,宗派所說過。」謂虛體與俱遮同一性故,是佛弟子之立論或總相。若是外義詮說為實有,成立無過之說。又云:「種類與俱種,若異則犯過。」謂成立總別二相,異義或二相異同一實物具有過失。又云:「若謂諸言句,由事力而說,不依樂說欲,彼等第六囀,分語等成過。」若謂:非隨欲說一切名聲,主要是實體之權勢使然,則相屬第六之囀聲,和諸相異餘囀聲,和等名聲表示實體,利益彼而尋求有無過失,應非理。若名聲與實體相屬,則其餘不應理,如眼之聲之說法為外道所揭過。
復次:「不待於外義,諸語由說者,如能詮決定,即如是敘說。」若謂外界聲義,則無相屬之思維,於同一實體、相異、總別相等等,任何詮說欲許如是成立名聲應用,隨欲說者之應用之譬喻。又云:「諸妃六城等,非異事安立,或名空自性,空性有何因。」所謂諸妃女與沙數等,單一辭義為諸多數之名聲,殿群組和殿曼等諸多數辭義表示單一名聲,「虛空」與「自性」雖無別,然第六囀聲作相異區分,彼相互依止,歸屬於相異之所依名聲,外道們欲許應用隨欲說為無過。成立實體,謂如是應用為「非有」表示之。彼故非以同義與異義而產生同一名聲,與相異名聲。隨欲說之於同一義,詮說諸多名聲等等遣餘之名聲,產生四種說法。
###### 壬二•若是遣餘則應成相互依止之斷諍:
【斷直接相違遣餘,彼聲相互依止故,不成立一故無二,彼故遣餘為非有。】外道勝比者或謂:遣餘相互依止具有過失。了知樹觀待非樹,了知非樹觀待於樹,不可能認取其任一,若不認取其一,則不執取二者故,一切名言相續皆斷滅。釋量論云:「若由遮非樹,而執樹義者,以二者互依,若無一執時,二者俱不執,故立名非有。」此之答辯有二:
癸一•類同之破斥:
【若汝亦不斷事違,豈能悟彼之體性,若斷彼未悟對立,一切名言轉成無。】實事總類之立名者,汝亦設立彼樹名,若未能斷決非樹,則未了知樹,未能斷決與彼樹相違故。譬如:謂「取樹來」之辭。檀香樹和沉香樹皆攝屬樹。若斷決非樹於設立名之前,認定「樹義」與否﹖若認定樹義則當變成不需要設立樹之名,若不認定樹義則將無法得知於非樹,以其了知非樹觀待「樹」之故。若如是汝相續中亦斷滅了取捨樹之一切名言。說實有部師或謂:
【若謂遮除事違後,不能成立彼實事,然見一故立彼名,若名言之際了知彼。】咱們不欲許以成立破斥為前行,承許唯「成立」故。現見一俱枝葉之樹後,謂「這是樹」而立名。後時設立名言之時,亦當了知總相或彼相屬之自相故,無過之思維?云:非如是!
【若不遮除於非樹,初立名時不成樹,信許遮除成立樹,然而彼是遣餘性。】若安立名之時,現見一俱有枝葉後謂「這是樹也」,作初立名時,應用不俱否定之辭,謂:「此亦是樹,其餘亦有樹。」或應用「俱他否定」之辭,謂:「唯此是樹,餘非樹也。」若依第一種:餘(非樹)不遮阻是樹故,於初立名言之時,石、瓦等等亦欲許假立為樹名,然不成立樹。若依第二種其餘不俱有枝葉,遮除是樹故,立名言之時,一切與彼相似皆信樂成立樹名,然而當於遣餘方式成立。
癸二•實事之答辯:
【現見具有枝葉後,彼是樹之立名者,能結合彼類立名,類唯遣餘非其餘。】吾等立名者若於立名之前,分析具不具樹枝之定義後,諸具有(樹枝)俱分別識,執著為同一類後,得知相異於非樹,由遣餘方式設立樹之名,如是不具樹枝者執著為異類,而且明知相異於樹後,設立「非樹」之名。依此彼諸立名時,不配合義自相,而於虛妄分別識之體性,結合彼相性執著為外界之實體,其後攝入名言之時,亦以虛妄性而趣知彼義。釋量論云:「彼非彼因義,本性能分辨,彼覺所有體,現為覺因性,及離非因性,雖似一體性,自能知為異,於異立言辭,由此了知覺,錯知似一事。」然而若謂一切名聲由遣餘方式表述,則所決定之名聲,唯須應用「俱他否定」?
【遮反其餘趣彼故,主要決定一切辭。】應用一切之名聲由否定其餘,直接表述彼故,唯存在唯一所決定之名聲。喻如:詮謂「取瓶之水來」亦取唯一於瓶內之水,是唯一目的。若於其餘-不需要決定瓶子,則謂「取水來」。若不需要確定水,則謂「取瓶來」。若不需確定瓶子與水二者,則曰:「任取其一來皆可」等而得到辭句。如云:「覺從某義遮,向某義轉故,善安立其聲,定取其義故。」
###### 壬三•斷決「無實」不攝屬遣餘之斷諍:
【所知等聲無斷決,謂彼為遮除相違。】倘若非彼所知,非斷決因,則「所知」、「一切」、「究竟」、「無餘」等諸辭句,不可能具有遣餘作用。
【若彼亦無他實體,假立方式有否定。】信樂於所知等無實不攝集之法-(即無實體法),然而非彼(所知),以虛構方式而剔除,如云:「故所知等語,於名言安立,亦有所遮除。」
###### 壬四•剔除若觀察成立實事與否不應理之斷諍:
【倘若汝之彼虛體,若是實事等同總,若是無實無所需,彼故虛體應無義。】若彼虛體及遣餘是實事,則欲許總之實事,類同詮說之過,若是無實,則無少許故。無所需之義,此之答辯有二:
癸一•破斥他之答辯:
【此西藏多數學者,實事虛體許是實。】雪域因明諸學者-無了知者多數主張,無實之虛體是無實事,然而實事之虛體是實事,以其實事與體性無分別故。
【若如是則總之過,此詮說極難拔除。】如何難法?
【彼遮非樹是實事,若是沉香非餘樹,若是餘樹非沉香,彼之自性非餘故。】遮反彼「非樹」若是實事,則遮反之樹與沉香樹是一或異,若是同一樹,彼沉香樹之自性,餘樹不隨行之故,其餘旃檀樹等變成非樹。若非同一樹,則沉香樹轉成非樹,從遮反非樹相異故,如石堆。如云:「是故非勝義,餘則從事遮,即不成實事,說此異此故。」彼故承許虛體總相為實事者,法稱論師何故遮阻之,以其是承認害心病。
【依法稱論師釋論,破滅大我之理論,住於森林諸猴群,於綠樹上灑不淨。】謂屆中之偈頌。
癸二•自宗之答辯:
【虛體不能立實事,觀察覺識趣知法,一切實事存在故,遣餘方式無此過。】從非彼樹而遮反,雖不住於義,然於分別意識等同虛體方式,形成同一總體。喻如:士夫之膚色雖相異,然如於陰暗顯現同一顏色,彼故總相是為增益,不住於義故,總、別相遠離是一或異之過。如云:「遮反無體性,住不住非別,總覺是污染,故亦無駁斥。」「諸遮反存在,應成無彼過」,「任何彩色性,彼非有灰色」,「此全無體性」。
【彼故若詮同一聲,俱立破能力二相。】詮謂:「樹」,成立樹,同時俱斷決「非樹」。樹有二功能,然無二種作用。三千五百頌云:彼性之故,現由「彼聲」遮反其餘,和「詮自義」、「作用」二者,謂:「無」之故,然若彼立破二功能,表述反體與虛體之二名聲,豈不轉變成實際作用之作者?云:不變成。
【二法同體為非有,虛體不能立體性,詮說虛體性作用,成立相反之實事。】二法不可能同一體性,謂虛體之法無成立義,設立「覺法」與「現見義」二法誤為同一體後,彼聲能了知義自相故。釋量論云:「亦非作二聲,非互相有故,無事見具事,是由覺染壞。」三千五百頌云:如無虛體者,亦無隨行,無隨行者亦無虛體。
###### 壬五•剔除若無總相,則非有同分之斷諍:
【諸相異若無總相,青蓮花之青色等,諸法不攝集一故,轉成無同分之謂。】諸勝論師或謂總相與諸別相,是一實物或聚合之相屬性,若無一連繫,則青蓮花或白牛等非有同分,若是同一體則無餘同法,若是相異體則亦無相同之支分。
【別青非餘青蓮花,剔除分析與集攝,分別識成同分性,趣自相非根行境。】既然別青蓮花其餘之青色為無實質義,而且彼裁決非青之青等之名聲,適於不斷決青蓮花。青色與青蓮花於覺識上摻雜現同體相,如是於覺性上轉成同分,如外道之承許,不需同分之一總相,且非所詮之自相,亦非遣餘方式之諸根之行境。如云:「爾時覺所作,轉成同分性。」如是「差別」、「差別之根本」、「同分之名聲」亦如謂「青蓮花性」,「青色性」之不攝屬於詮法之辭,如謂青色之青蓮花而趣知於詮有法之辭。
癸一•詮法之辭:
如此具有二法之有法,現於同一相,依二名聲產生之覺識,若生於同體,則信樂轉成同分。非有「青蓮花性」、「青色性」,以其謂覺識上俱有「青蓮花性」、「青色性」二法之有法,不顯現而緣取為同一體性之故。此若結合「青蓮花性」,則覺識上產生能了青色覺識,彼非同分,亦不轉成「差別」與「差別之分」,唯斷除餘法-除彼覺識外,不欲許其餘之差別之緣故。
癸二•詮有法之辭:
「同分之差別」、「差別之同分」為有實體,不斷除其餘辨別差異,隨而假立有法之名聲。喻如謂:青蓮花然亦轉成「差別」與「差別之根本分」。有法之名聲,不斷除差別而趣知故,喻如:青蓮花或紅蓮花之說法。「恩德陳那師,總別異名辭,他性亦不遮」之述說,亦總相與別相與諸異名聲,「雖是利他亦不遮除,以其不相違故。」之旨趣亦如是,其他尚有諸多合理之理論暫且擱置。
【彼諸成立與遣餘,明顯具足智慧眼,彼善辯者所知量,唯一正見同遍智。】謂屆中之偈頌。
「成立」與「遣餘」整體是有境之思維,具明眼與智慧之因明學,云何說謂量,如實知所知之境,現見唯一真實者等同遍智-(世尊)。